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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应用中损害责任的承担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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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延武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48-55,共8页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使得人机交互的情况越来越多,具有一定自主性和智能性的人工智能对各法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等权利造成损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该类损害后果应由哪类法律主体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成为法律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根据...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使得人机交互的情况越来越多,具有一定自主性和智能性的人工智能对各法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等权利造成损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该类损害后果应由哪类法律主体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成为法律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根据人工智能的智能表达方式不同,将其分为智能成果型和智能行为型两种。在目前人工智能尚未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人工智能所涉各主体对人工智能在应用中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使用者应对智能成果型人工智能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生产者(设计者、训练者)应对智能行为型人工智能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成果型 智能行为 损害责任 角色 人工智能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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