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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与超越: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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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志宏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1-130,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推进新型工业化体系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但其蕴含重大风险且风险呈现类型复杂多样、损害方式隐蔽、危害结果严重等特点,现有立法回应存在有限性与不适洽性,为此需要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生成式人...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推进新型工业化体系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但其蕴含重大风险且风险呈现类型复杂多样、损害方式隐蔽、危害结果严重等特点,现有立法回应存在有限性与不适洽性,为此需要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当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采取积极的风险防范主义和包容审慎的监管思路,对技术创新给予更大的包容度。从法律规制角度看,可以采用双层多元化规制模式和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成果属性、可问责性等关键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算法可解释规则、“安全港”规则、侵权判断规则、“投诉—针对性阻止”规则等基本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可解释规则 “安全港”规则 人工智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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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法的立法思考 被引量:7
2
作者 严驰 《信息安全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3-108,共6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GAI)的技术升级和日益普及,人类社会结构形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在GAI领域的最新探索成果,强调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GAI)的技术升级和日益普及,人类社会结构形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在GAI领域的最新探索成果,强调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为正处于立法进程中的人工智能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具言之,人工智能法应考虑采用促进型立法模式,在立法内容上减少使用准用性规范,明确分类分级监管的立法思路,加强人工智能国际交流和合作,通过构建更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推动科技向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 促进型立 准用性规范 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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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法的理论体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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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飞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0-122,共13页
人工智能法的理论体系研究可以为人工智能的规制和应用提供有效支撑。人工智能法是以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及其法律应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领域法学,其不是人工智能与法律两个领域知识的简单物理堆砌和叠加,而是广泛涉及法学、计算机科学、... 人工智能法的理论体系研究可以为人工智能的规制和应用提供有效支撑。人工智能法是以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及其法律应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领域法学,其不是人工智能与法律两个领域知识的简单物理堆砌和叠加,而是广泛涉及法学、计算机科学、伦理学、行为学、哲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新兴综合学科。人工智能法具有研究对象独特性、研究方法综合性和研究面向未来性的特征。该学科以风险社会理论、规制理论和人机关系理论等理论为基础,以“以人为本”为基本立场。人工智能法的基本理论框架可以概括为“一体两翼”。所谓一体,是指人工智能法的本体论,而两翼则是指人工智能法的规则论和工具论两条线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 一体两翼 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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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法的基本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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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国洋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4-146,共13页
人工智能法的基本原则是人工智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基本原则的方案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八原则说等,这些方案存在设计体系性不足、话语层次不统一等问题。人工智能法基本原则的设计应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主线... 人工智能法的基本原则是人工智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基本原则的方案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八原则说等,这些方案存在设计体系性不足、话语层次不统一等问题。人工智能法基本原则的设计应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主线,这一判断既源于对立法目的的分析,也是有效加速和价值对齐理念的平衡。基于该主线,人工智能法的基本原则又可以进行多个层次的展开。其中,第一层次原则包括支持发展创新原则和计算正义原则,前者主要指向对于人工智能发展的支持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后者又可以分为可信、安全和效益三项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 基本原则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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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的基本问题及制度架构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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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东德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61-72,共12页
我国人工智能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目前亟待明确人工智能法的属性、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等基本问题,并在明确这些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人工智能法的制度架构。人工智能法宜定位为兼具私法属性的公法,并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 我国人工智能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目前亟待明确人工智能法的属性、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等基本问题,并在明确这些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人工智能法的制度架构。人工智能法宜定位为兼具私法属性的公法,并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防范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为立法目的,以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活动、应用活动、风险管理活动为调整对象,在公平原则、可靠可控可信、安全与发展并重、合规性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人工智能法的制度架构设计。具体而言,人工智能法宜从实现人工智能技术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人工智能多元应用场景落地方面建立人工智能发展与促进的制度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准入制度、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错容错监管制度、协同性监管制度构建人工智能安全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从人工智能研发者和提供者的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两大方面构建人工智能研发者和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 人工智能 目的 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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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双语教学中多元智能法的运用策略分析 被引量:2
6
作者 吴向阳 《教育与职业》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6期126-127,共2页
文章对多元智能法在会计双语教学中运用的理论基础作了分析,对于在会计双语教学中的效果和策略作了逐一的评析,指出会计双语教学课堂应采用多元的智能策略,以培养更适合经济发展的会计人才。
关键词 多元智能法 会计双语教学 运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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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英语分级教学中实施多元智能法的可行性研究
7
作者 周广艺 《海外英语》 2014年第13期58-58,60,共2页
该文分析了在大学英语分级教学中实施多元智能法的理论依据,通过对运用多元智能法的实施方案和教学效果进行了逐一的评析后认为在大学英语分级教学中实施多元智能法是可行的。
关键词 大学英语分级教学 多元智能法 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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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益位阶研究 被引量:5
8
作者 袁曾 《地方立法研究》 2019年第5期73-84,共12页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已经对人类社会的整体结构造成了冲击,但现行法律规范缺少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统一价值标准,有必要针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尤其是人工智能法益做出准确的价值位阶判断。价值判断的核心理念是梳理人工智能法益位阶顺序,...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已经对人类社会的整体结构造成了冲击,但现行法律规范缺少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统一价值标准,有必要针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尤其是人工智能法益做出准确的价值位阶判断。价值判断的核心理念是梳理人工智能法益位阶顺序,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以人为本,人工智能的发展必须适用服务于人类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并基于此设计法律伦理框架。该框架包括承认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对人工智能法益设定原则性的法益阈值范围,明确具体案件裁判适用的个案利益判断原则、比例原则,引入阿列克西比例原则,在法律无法穷尽列举法益的情形下,对人工智能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证成。法律以实现利益与解决利益的冲突为核心,在确保人类整体利益和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之间保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 有限律人格 比例原则 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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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总则”建构原则与理念——欧盟立法经验之镜鉴
9
作者 董新义 梅贻哲 《数字法治》 2024年第2期195-210,共16页
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一代科技革命的重要范式,在各国的科技竞赛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科技异化”始终如“达摩克利斯之剑”一般如影随形。在人工智能深度融入并影响我们生活的大背景下,从法律维度进行因应是新时代我国法治体系完善的重... 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一代科技革命的重要范式,在各国的科技竞赛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科技异化”始终如“达摩克利斯之剑”一般如影随形。在人工智能深度融入并影响我们生活的大背景下,从法律维度进行因应是新时代我国法治体系完善的重要环节。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人工智能专项规制文件,其建构思路具备一定的先进性与可借鉴性,从比较法视域探索其立法经验对我国的人工智能法律构建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非体系化特征明显,主体交叉、位阶较低,不能有效适配技术发展,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建构“人工智能法总则”是解决当下碎片式、迭代式立法难以完美适配技术发展困境的有效手段。在人工智能法律总则框架的搭建过程中,要有意识地避免法律滞后性的固有弊端,保证客体概念之周延,秉持差异化、场景化理念,在规制的同时给技术发展以自由。借鉴欧盟分级分类思想及“全链条”监管模式对我国现有人工智能法律体系予以完善,在保证人工智能安全底线的同时实现其创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案》 人工智能法总则 分级分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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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监管的路径选择——欧盟《人工智能法》的范式、争议及影响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天凡 《欧洲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0,I0002,共31页
中国的人工智能立法已提上日程,而该立法应遵循何种监管路径尚无定论,不同法域的前期探索均值得参考。欧盟《人工智能法》是欧洲数字立法版图展开的重要一步,是欧盟人工智能战略的基础性法律。欧盟《人工智能法》采取横向立法模式,选择... 中国的人工智能立法已提上日程,而该立法应遵循何种监管路径尚无定论,不同法域的前期探索均值得参考。欧盟《人工智能法》是欧洲数字立法版图展开的重要一步,是欧盟人工智能战略的基础性法律。欧盟《人工智能法》采取横向立法模式,选择了“基于风险”的监管方法,将人工智能系统分为四个不同的风险级别,对其设置相应强度的监管措施:被禁止的人工智能系统、受详细规则约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其他人工智能系统,以及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其中,公共场所“实时”远程生物特征识别及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监管等问题备受争议。欧盟《人工智能法》面临标准制定、市场主体成本增加、实施成本高昂等问题。欧盟与美国、英国等代表性国家对人工智能的规制路径各不相同。中国应立足于本国人工智能战略,选择横纵结合的监管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人工智能法 通用人工智能 生物特征识别 监管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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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位
11
作者 周汉华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7-34,共18页
人工智能在我国已经形成信息内容管理与科技、产业发展两种不同立法定位。用信息内容管理定位人工智能,相当于将新质生产力纳入上层建筑管理,难免产生各种错配现象。为了体现人工智能法非对称性特点,需要将人工智能作为前沿科技和新质... 人工智能在我国已经形成信息内容管理与科技、产业发展两种不同立法定位。用信息内容管理定位人工智能,相当于将新质生产力纳入上层建筑管理,难免产生各种错配现象。为了体现人工智能法非对称性特点,需要将人工智能作为前沿科技和新质生产力来定位,在明确安全与发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不同部门法的立改废释实现法治范式变革。既要清理、废止不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规定与做法,又要确立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观念、规范与制度。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需要保持灵活性,小步快跑,避免“一刀切”立法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 范式变革 非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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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法理学分析 被引量:5
12
作者 王重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63-72,共10页
弱人工智能的思考能力在某些方面已经可以与人相媲美,强人工智能也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出现。若将有智力的人工智能视为工具,可能会贬损理性的重要性;若赋予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有可能使其控制者逃避相关责任,获取不当利益。现行法体系依... 弱人工智能的思考能力在某些方面已经可以与人相媲美,强人工智能也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出现。若将有智力的人工智能视为工具,可能会贬损理性的重要性;若赋予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有可能使其控制者逃避相关责任,获取不当利益。现行法体系依然坚持人—物二分法,没有理由将人工智能视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主体。理性之外的特征则并非人的本质属性,无法帮助法官判断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根据对现行法律人格制度的建构性诠释,应当认为理性(包括认知能力、意思能力、道德能力)是人工智能获得人格的充要条件。可以借助通过一种改进后的图灵测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这一标准。如果将"强人工智能"解释为拥有人的理性的人工智能,则强人工智能应当被视为自然人,而弱人工智能依然是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律人格 伦理人格主义 理性 建构性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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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一部怎样的《人工智能法》?——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架构 被引量:18
13
作者 张凌寒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17,共15页
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当前国际技术竞争与规则竞争的关键领域。人工智能立法是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综合立法,承载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使命。我国的人工智能立法,需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明确回应本土的独特... 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当前国际技术竞争与规则竞争的关键领域。人工智能立法是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综合立法,承载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使命。我国的人工智能立法,需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明确回应本土的独特性,更好地适应国际合作与竞争,提炼既往网络立法经验,合理借鉴国外法律制度和国际规则中的制度资源,夯实立法的理论基础。中国的《人工智能法》应以促进发展为目标,制度设计应彰显人本主义,采取“总则式”的立法体例,确立适宜本土实践与发展阶段的监管制度,并逐步推进制度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 逻辑 总则式体例 国际竞争 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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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中的风险防控机制及对我国的镜鉴 被引量:1
14
作者 皮勇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7-85,共19页
欧盟《人工智能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区域性国际法律文件,将人工智能系统定性为自主性工具,立足于人工智能安全风险全球化视角,以保障本土安全与发展利益为导向,规定了针对不同类型人工智能安全风险的、全过程多方... 欧盟《人工智能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区域性国际法律文件,将人工智能系统定性为自主性工具,立足于人工智能安全风险全球化视角,以保障本土安全与发展利益为导向,规定了针对不同类型人工智能安全风险的、全过程多方协同防控机制。该法根据风险的类别和大小程度,将防控对象分为禁止的人工智能活动、人工智能系统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三大类六小类,分别采取禁止和不同程度的管控措施,重点防控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安全风险。以上防控机制主要通过规定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及其处罚规定来实现,重点规定了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要求及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并对违反不同义务的自然人、公司以及欧盟机构、部门或实体设置了与行为人类型及义务相称的罚款。我国制定人工智能安全立法应考虑借鉴该法的成功经验,同时避免其出现的防控不全面不充分、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缺漏、风险防控责任分配不合理等缺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人工智能法 风险类型化 全程协同防控 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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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责任的法律与经济学
15
作者 +2 位作者 张韬略(译) 陈沪楠(译)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4期124-152,共29页
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对责任规则提出了挑战,需要辨识这些挑战,评估责任规则的调整方式,以应对这些挑战。首先,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预测或(半)自主运行的特征会引发责任漏洞;其次,当生产者难以预见人工智能系统的瑕疵以及使用者的监控职责... 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对责任规则提出了挑战,需要辨识这些挑战,评估责任规则的调整方式,以应对这些挑战。首先,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预测或(半)自主运行的特征会引发责任漏洞;其次,当生产者难以预见人工智能系统的瑕疵以及使用者的监控职责也难以界定时,人们在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会遭遇问题;再次,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哪些责任规则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损害成本;最后,基于对风险和最优责任规则的分析,对欧盟最近发布的《产品责任指令》和《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进行评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责任 欧盟 人工智能法 产品责任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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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的激励型立法——基于《拜杜法》的思考 被引量:4
16
作者 严驰 《人工智能》 2024年第2期87-98,共12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日益多元化,人工智能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一场历史性变革。《拜杜法》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人工智能法的构建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今后,人工智能法制定时应考虑采取“激励型立法”模式,在继承“促进型...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日益多元化,人工智能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一场历史性变革。《拜杜法》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人工智能法的构建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今后,人工智能法制定时应考虑采取“激励型立法”模式,在继承“促进型立法”优点的基础上,更好地激励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探讨人工智能激励型立法方案时,首先,应明确立法目的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其次,结合域外经验和本土实践,采取“三分法”的分类分级思路;再次,在激励方式上选择“减少成本型”和“增加收益型”激励;最后,考虑增设一部激励属性更强的“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构建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激励型法律规范,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创新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 拜杜 激励型立 促进型立 人工智能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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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政策与法律协同治理
17
作者 张宇帆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87-200,共14页
伴随着人工智能新模式的依次登场,人工智能治理呈现出较强的政策依赖性、法律无法因应人工智能新场景的迭代、政策与法律不协调三种治理困境,构建人工智能政策法律协同治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在理论上,作为国家治理的两种工具,人工智能... 伴随着人工智能新模式的依次登场,人工智能治理呈现出较强的政策依赖性、法律无法因应人工智能新场景的迭代、政策与法律不协调三种治理困境,构建人工智能政策法律协同治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在理论上,作为国家治理的两种工具,人工智能政策与法律的同质性和互补性为协同治理提供了可能,法政策学方法论为协同治理提供了路径。在实践中,应将政策与法律协同治理分为立法机制与实施机制。在立法机制上,应确立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的政策目标,在不同的人工智能领域用不同的政策手段去适配政策目标,从而确定立法的必要与规制的强度。此外,还需将正义性与效率性作为立法评价基准。在实施机制上,应构建人工智能政策备案审查机制、人工智能政策参照适用机制和人工智能法律与政策冲突协调机制来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立法与实施机制,人工智能政策与法律达成协同有效治理,共同推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 政策学 协同治理 评价基准 冲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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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立法的特点与影响
18
作者 张熠天 王丹 《中国信息安全》 2024年第4期72-75,80,共5页
自2015年开始,欧盟通过建立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小组等措施,积极构建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并通过《人工智能法案》在人工智能风险分类和监管措施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欧盟立法强调了算法的可解释性、透明度和问责机制,试图在鼓励创新与确保规... 自2015年开始,欧盟通过建立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小组等措施,积极构建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并通过《人工智能法案》在人工智能风险分类和监管措施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欧盟立法强调了算法的可解释性、透明度和问责机制,试图在鼓励创新与确保规制之间取得平衡,也强调了技术创新需与伦理道德、个人隐私和社会影响相协调,确保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造福人类社会。梳理欧盟在人工智能治理和立法方面的进展,探讨其原则、机制、特点与缺陷,并预测未来趋势,可以发现,尽管存在责任机制不足、超前性监管引发担忧、企业自治过度依赖以及定义分类争议等问题,欧盟的立法经验仍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治理 人工智能法 监管措施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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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治理转型”系列报道之五:中国需要一部怎样的《人工智能法》?
19
作者 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24年第27期39-42,共4页
2024年5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预备审议项目中,“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立法项目榜上有名。而就在两天前,国务院公布的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亦明确“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工智能法草案”。
关键词 项目 治理转型 人工智能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工智能时代 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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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导水通道电法智能监测技术应用研究
20
作者 黄刚 余国锋 +6 位作者 韩云春 罗勇 任波 赵靖 徐一帆 高银贵 贺世芳 《煤炭工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2-98,共7页
针对目前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工作面注浆效果评价以及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异常区裂隙动态发育等情况的动态监测问题,采用电法智能监测技术,在唐家会煤矿61304工作面底板低阻异常区开展注浆效果监测试验以及对回采过程中煤层底板进行实时监测... 针对目前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工作面注浆效果评价以及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异常区裂隙动态发育等情况的动态监测问题,采用电法智能监测技术,在唐家会煤矿61304工作面底板低阻异常区开展注浆效果监测试验以及对回采过程中煤层底板进行实时监测,通过监测岩层电阻率变化情况,成功捕捉到了注浆浆液动态扩散趋势和采动裂隙动态发育过程,及时预警了导水通道的动态发育情况。研究表明:电法智能监测技术能清晰监测导水通道动态发育过程,能分辨是否导通含水层,是带压开采工作面底板突水监测的新技术,为底板承压工作面的开采提供技术指导,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底板承压水 异常区 注浆效果 导水通道 智能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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