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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条件的高阶化及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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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洋 《私法》 2019年第1期364-382,共19页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适用率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但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条件的高阶化是基础性的原因。我国大陆并未采取英美法系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通常保护令和暂时保护令的分类,而是杂糅了两种类型的保护令。该种杂... 《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适用率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但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条件的高阶化是基础性的原因。我国大陆并未采取英美法系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通常保护令和暂时保护令的分类,而是杂糅了两种类型的保护令。该种杂糅实质是采取通常保护令的核发程序,同时采用暂时保护令的核发条件,造成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条件的高阶化。对比分析可知,通常保护令实质是行为给付的民事判决,而暂时保护令的实质是临时救济的裁定,两者在审理程序、核发条件等多方面存在本质差异,不能随意杂糅。因此,高阶化应对方式是对比大陆法系临时救济制度,以我国行为保全为基础,引入暂时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的分类,分别设置不同核发条件、审理程序和救济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用率低 核发条件高阶化 暂时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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