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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根源与防治对策研究 被引量:1
1
作者 聂立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57-59,共3页
关键词 暴力取证 防治对策 犯罪原因 证人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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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案例看暴力取证罪中证人的范围
2
作者 刘宗梅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34-35,共2页
根据刑法规定,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在实务中,对于证人范围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证人是否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该问题影响到暴力取证罪与非罪的认定,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关键词 暴力取证 证人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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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3
作者 李力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2003年第5期71-73,共3页
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时有发生,发生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立法上,公安机关有法定的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双重权利,使其侦查活动处于自身控制的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形之中;司法上,人民法院未能严格依照... 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时有发生,发生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立法上,公安机关有法定的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双重权利,使其侦查活动处于自身控制的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形之中;司法上,人民法院未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在客观上促成了这两种犯罪的发生。因此,必须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相应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原因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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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暴力取证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4
作者 杨向华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32-33,共2页
现行刑法关于暴力取证罪的规定,犯罪对象过于狭窄,语言表述有失严谨,犯罪手段设置不合理,逼取证据的种类单一。应当在立法上对暴力取证罪予以完善,扩大其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和逼取证据的种类,将其修改为刑讯逼证罪,具体法律条文可以表述... 现行刑法关于暴力取证罪的规定,犯罪对象过于狭窄,语言表述有失严谨,犯罪手段设置不合理,逼取证据的种类单一。应当在立法上对暴力取证罪予以完善,扩大其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和逼取证据的种类,将其修改为刑讯逼证罪,具体法律条文可以表述为:刑讯逼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和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案件当事人实行刑讯,以逼取证据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暴力取证 缺陷 完善 立法缺陷 司法工作人员 犯罪对象 犯罪手段 犯罪嫌疑人 案件当事人 现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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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法理基础
5
作者 张彬彬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4年第9期55-56,62,共3页
遏制暴力取证行为是保证证据有效性的重要措施,而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理论基础又是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要遏制暴力取证行为,就必须先确立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理论基础。本文在分析遏制暴力取证行为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对国外遏... 遏制暴力取证行为是保证证据有效性的重要措施,而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理论基础又是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要遏制暴力取证行为,就必须先确立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理论基础。本文在分析遏制暴力取证行为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对国外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三个法理基础进行评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状况,我国遏制暴力取证行为的法理基础应是人权保护与抑制违法行为相结合的综合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暴力取证 价值取向 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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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被引量:2
6
作者 江礼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1年第3期66-68,共3页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使用暴力”与“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刑事立法时将暴力取证独立成罪 ,意图在于加强对那些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人...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使用暴力”与“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刑事立法时将暴力取证独立成罪 ,意图在于加强对那些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出于逼取证言之目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的 ,应定刑讯逼供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暴力取证 证人 暴力 肉刑 变相肉刑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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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暴力取证罪罪名的确定及构成特征
7
作者 聂立泽 《政法学刊》 2003年第6期21-24,共4页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是97刑法典中的新增罪名,其罪名的确定是恰当的,此罪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特征均有争议,须予以澄清。
关键词 暴力取证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原文传递
强力取证现象的实体及程序遏制
8
作者 陈洪兵 程兰兰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4期36-39,共4页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属于酷刑罪。强力取证犯罪的对象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差距。《刑法》第247条“致人伤残、死亡”属于注意规定。为遏制刑讯逼供,应确立彻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的规...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属于酷刑罪。强力取证犯罪的对象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差距。《刑法》第247条“致人伤残、死亡”属于注意规定。为遏制刑讯逼供,应确立彻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的规定,应予删除。强力取证犯罪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应有特别规定。强力取证犯罪不宜由同级或本检察院检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 实体 程序 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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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的认定
9
作者 高亮 《求实》 北大核心 2005年第S1期54-55,共2页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单位 立案侦查 犯罪情节 公务活动 司法解释 情节严重 司法机关 立案标准 暴力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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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根源之分析
10
作者 宗旭 《内蒙古石油化工》 CAS 2001年第2期180-180,共1页
关键词 刑讯逼供 司法机关 暴力取证 中国 刑事诉讼制度 刑法 犯罪 公民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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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叙明罪状解释原理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赵宁 《犯罪研究》 2015年第1期74-79,共6页
一般认为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超出罪名范围,对具体犯罪特定构成要件独立进行的相对详细描述。例如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罪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一般认为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超出罪名范围,对具体犯罪特定构成要件独立进行的相对详细描述。例如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罪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属于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最基本和最多的罪状形式,具有表现形式多样和内容相对复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分则 挪用公款 原理研究 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 金融票证 暴力取证 委托收款凭证 社会危害性 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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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何时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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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征夫 《同舟共进》 2014年第12期36-37,共2页
在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笔者提出提案,要求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理由是:第一,收容教育制度违反宪法。《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于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 在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笔者提出提案,要求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理由是:第一,收容教育制度违反宪法。《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于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按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法律,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因此,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 制定法律 强制措施 违反宪法 煽动分裂国家罪 暴力取证 行政法规 一般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罪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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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荣誉是新起点——记全国模范法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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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郎平 《当代贵州》 2004年第6期56-57,共2页
"妈妈,你哪天不开庭了,可不可以带我出去玩?"这是女儿稚嫩而无奈的声音.它一直回旋在母亲刘艳的心坎上.
关键词 被告人 暴力取证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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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他人罪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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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升 陈泽宪 +3 位作者 侯国云 顾华 邹云翔 尹铮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5X期29-33,共5页
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这类违反正当程序、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所严厉禁止的,为此,刑法规定了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等罪名.
关键词 致人死亡 暴力取证 使用 罪证 他人 公民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 刑讯逼供罪 正当程序 侵犯人权 认识误区 意见分歧 打击力度 司法公正 案件 办理 维护 刑法 罪名 法律 犯罪 认定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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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转化犯的立法价值 被引量:5
15
作者 王文华 孟庆华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66-68,共3页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方式。本文从对其立法性质的实然理解、实际转化与否的应然考问出发,对“转化犯”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立法价值表示质疑,并结合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本身的特点提出了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 刑法 转化犯 立法价值 结果加重犯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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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研究 被引量:6
16
作者 赵汝琨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1年第3期62-65,61,共5页
关键词 暴力取证 证人 暴力 肉刑 变相肉刑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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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刑讯逼供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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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63-63,共1页
编辑同志: 某派出所民警赵某、张某为完成罚款任务,捕风捉影地将正在开会的某工商所所长林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要林某交代其在发廊嫖娼的情况,并交罚款。林某坚决否认嫖娼之事,拒绝交罚款。赵某、张某遂用手铐将林某的一只手铐住吊在窗... 编辑同志: 某派出所民警赵某、张某为完成罚款任务,捕风捉影地将正在开会的某工商所所长林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要林某交代其在发廊嫖娼的情况,并交罚款。林某坚决否认嫖娼之事,拒绝交罚款。赵某、张某遂用手铐将林某的一只手铐住吊在窗栅上,对林某拳打脚踢,还用电警棍触打林某的面部、耳部,时间长达4小时,造成林某一段时间左耳听力丧失,但尚不构成轻伤。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林某是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不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因此,赵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讯逼供罪 被告人 口头传唤 犯罪嫌疑人 非法拘禁罪 直接客体 暴力取证 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违法 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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