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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中曾经故意犯罪的细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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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启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60-65,共6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在符合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时,只要曾经故意犯罪,直接批准逮捕,没有裁量余地。在成文法的语境下,曾经故意犯罪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在符合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时,只要曾经故意犯罪,直接批准逮捕,没有裁量余地。在成文法的语境下,曾经故意犯罪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些困惑,如果简单机械司法,对于曾经故意犯罪“一刀切”,不加以区分,不仅会引起逮捕率上升,而且难以保障个案的公平正义。为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细化曾经犯罪的情形,全面准确评价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弥补立法不足,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满足司法办案多样性的司法需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逮捕 曾经故意 司法解释 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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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有故意犯罪前科者”成为必捕之人——对刑诉法第79条第二款的实质解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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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翔 王升洲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77-80,共4页
实务中"对曾经故意犯罪嫌疑人的批捕仅作形式审查,不实质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推定其满足逮捕必要性"的做法并非个案,具有全国普遍性。对"曾经故意犯罪"的嫌疑人进行逮捕属预防性羁押,对刑诉法第79条第二款... 实务中"对曾经故意犯罪嫌疑人的批捕仅作形式审查,不实质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推定其满足逮捕必要性"的做法并非个案,具有全国普遍性。对"曾经故意犯罪"的嫌疑人进行逮捕属预防性羁押,对刑诉法第79条第二款作限制解释符合立法目的,且为多数法治国家所采,是保持法条体系协调,实现刑事追诉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必然要求,但应从前后罪名、时间间隔、刑罚种类、主观内容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将其视为第一款的注意规定,第二款"特别审查"的三种情形之一。符合第二款是满足逮捕条件的既非充分也非必要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曾经故意犯罪 预防性羁押 径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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