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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解除权理论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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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 《贸大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13-24,共12页
违约方解除权理论属于对立法误解的不当创新,实践中法院借助《合同法》第94条或第110条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做法并无实证法上的坚强理由,英美法上效率违约理论也未赋予违约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解除权理论属于对效率违约理论的过... 违约方解除权理论属于对立法误解的不当创新,实践中法院借助《合同法》第94条或第110条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做法并无实证法上的坚强理由,英美法上效率违约理论也未赋予违约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解除权理论属于对效率违约理论的过度创新,更易诱发合同道德风险。违约方解除权理论不仅在损害赔偿范围、担保安排、债权让与等问题上无法保护守约方,在尊重守约方意志、贯彻债权权能等问题上也无法达到圆融自洽。合同因一方违约而陷入履行不能时,只需排除守约方的强制履行请求权使其重新选择救济措施即可,无须赋予违约方解除权使合同归于消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强制履行 替补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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