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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直播营销最低报价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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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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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扬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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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汉斯)》
2024年第6期4174-418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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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4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项目名称:直播营销最低报价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SJCX24_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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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头部主播与供应商达成的直播营销最低报价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最惠国条款。看似让消费者享受到更优惠的价格,实际是主播逐步取得商品定价权,人为确定商品价格下限,巩固自身议价能力,阻碍在价格上的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并有助于削弱现有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效果。最低报价协议本身是一种正常的商业经营手段,本身并不违法,但其可能造成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的结果。因此在规制过程中,要具体分析个案中直播最低报价协议的反竞争效果,综合市场结构、销售金额、用户活跃度等多方面因素,确定直播最低报价协议提供者的市场力量,准确界定现行法下该种协议可能构成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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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平台经济
最低报价协议
最惠国条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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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latform Economy
Minimum Offer Agreement
Abuse of a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MFN Clauses
Antitrus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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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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