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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经营者安保义务的规范解读与制度实现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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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洹民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95-209,共15页
与《民法典》第1198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确立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特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电子商务法》明确列举的作为义务,而是旨在一般性地要求电商平... 与《民法典》第1198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确立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特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电子商务法》明确列举的作为义务,而是旨在一般性地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尽最大努力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保护其免受不明显的不法行为的危害。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解读为“最大努力义务”符合《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规范目的,也有助于协调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非事后侵权和事前侵权之关系,实为“明显侵权”与“非明显侵权”以及“红旗标准”和“最大努力义务”的区别。在现行法解释下,“最大努力义务”意味着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诉讼中承担次级举证义务。但更为理想的安排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规则,以此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最大努力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安全保障义务 生命健康权 红旗标准 最大努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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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监护”未成年人的规范应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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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洹民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6-116,共11页
算法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特定行为或养成特定的思维方式,一定程度上扮演“算法监护”的角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算法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特定行为或养成特定的思维方式,一定程度上扮演“算法监护”的角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但监护人既没有意识与能力对抗算法,也可能会过度侵犯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更容易受到算法的不利影响。法秩序应直接规范算法设计与算法应用,不但应要求算法使用人运用轻推技术与适龄设计引导未成年人积极行使权利,还应直接禁止商业性数字画像算法对未成年人的应用。列举式的规则设计具有滞后性,通过规范平台这一算法应用的数字生态系统,能够避免挂一漏万。从避风港原则到守门人规则的转变,表明超大型平台应承担更为积极的义务,尽最大努力规范平台内算法活动,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利益的全面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监护 未成年人保护 监护人同意 守门人规则 最大努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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