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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无期限债权的保护期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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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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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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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1994年第5期12-1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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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使各种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得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在这里,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然而据此规定来分析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即无期限债权,却可以发现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即法院对未受侵害的无期限债权是否必须加以无限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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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普通诉讼时效
债权人
请求权
消灭时效
二十年
怠于行使
诉讼时效制度
债务人
最长保护期
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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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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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无期限债权的保护期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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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扬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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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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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天地》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期29-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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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使各种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在这里,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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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期限
债权人
最长保护期
保护期限
请求权
怠于行使
诉讼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
起算点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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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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