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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嫖宿幼女罪存废辨正及制度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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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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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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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66-7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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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2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5024)
2013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
+1 种基金
2011年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项目(2011GGJS-228)
河南警察学院科研拔尖人才支持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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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作为强奸罪特殊形态(奸淫幼女)的特殊形态,嫖宿幼女罪本质上属于强奸罪。但由于其侵害客体的多重化、行为的类型化、涉案主体身份的特殊化、特定化,从立法上讲,仍有必要在修正犯罪构成的前提下保留嫖宿幼女罪的罪名。犯罪构成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具有集合犯性质的卖淫幼女;将客观行为界定为以经济利益为对价,与卖淫幼女性交的行为。从司法上讲,需要强调的是:其一,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并非整罪之间的法条竞合,而只是该罪与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之间的法条竞合;其二,具备该罪其他特征但不与卖淫幼女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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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司法适用原则
最高刑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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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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