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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形塑——以晚清大理院审判权限的厘定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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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78-89,共12页
晚清大理院是晚清预备立宪背景下设立的职掌最高审判的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其收集分散于大理寺、法部、都察院、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宗人府等中央行政衙门中的审判权力,厘定与各行政衙门的权力界限,形塑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使司... 晚清大理院是晚清预备立宪背景下设立的职掌最高审判的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其收集分散于大理寺、法部、都察院、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宗人府等中央行政衙门中的审判权力,厘定与各行政衙门的权力界限,形塑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使司法审判权逐渐从传统行政权力的母体中脱离出来,塑造了近代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基本形态,并逐渐形成自身的独立品格,为近代司法独立奠定了权力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晚清大理院 最高司法审判权 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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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司法院:近代最高司法机关的新范式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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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鑫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43-157,共15页
从清末司法改革到1947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和修正《司法院组织法》,经过几十年的演变,近代中国形成了特有的最高司法机关模式——司法院。在司法行政方面,大理院自始便拥有非常独立的院务自主权,司法院承袭了这一权力,并加以扩充;最... 从清末司法改革到1947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和修正《司法院组织法》,经过几十年的演变,近代中国形成了特有的最高司法机关模式——司法院。在司法行政方面,大理院自始便拥有非常独立的院务自主权,司法院承袭了这一权力,并加以扩充;最高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是否合一的问题是民国制宪时反复争论的问题之一,但事实上司法院长并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所以最高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从未真正合一。司法院继承了大理院统一解释法令权,并将其规范控制权扩展到宪法解释领域。民初大理院、平政院(肃政厅)分立,开日后司法院内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并行的先河。可以说,在《中华民国宪法》颁布之前,司法院体制已经渐趋成熟,甚至宪法本身也无法另起炉灶,根本改变既有的中央司法体系。如果说司法院本身的制度设计尚有可取之处的话,整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际的司法运作则是腐败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院 最高司法权 最高审判权 司法行政权 规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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