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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文本中“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句式的规范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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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玉华 《语言文字应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00-107,共8页
本文利用配价语法理论分析了目前立法文本中"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句式中的"的"字结构,认为此句式的规范用法为:总说中"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后应该加"的",构成"的"字结构;而分... 本文利用配价语法理论分析了目前立法文本中"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句式中的"的"字结构,认为此句式的规范用法为:总说中"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后应该加"的",构成"的"字结构;而分述中所列分项不应以"的"字结尾构成"的"字结构。此句式的使用应该引起立法学者的注意。本文还探讨了此句式的来源及发展演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配价语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句式 立法语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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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分则中罪状的类型化表述与定罪量刑规则——以“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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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拥军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27-134,共8页
作为统筹定罪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状表述型主要是为了统筹“下列情形”各种行为类型,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意味着该罪的罪状表述内容的完结,该罪的构成要件便充足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有下列... 作为统筹定罪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状表述型主要是为了统筹“下列情形”各种行为类型,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意味着该罪的罪状表述内容的完结,该罪的构成要件便充足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状表述型则需要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前缀或其后缀的“……的”进行实质判断。该种类型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与其后“……的”所表示的行为构成该罪的整体行为方式,缺一不可。另一大类还可以继续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直接由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下列情形之一”后缀的“……的”予以明确;另一种情形是“下列情形之一”中的行为与“……的”同位语表达,即立法拟制行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即满足“……的”;最后一种情形便需要司法者通过对“下列情形”中的行为方式进行具体认定时,结合“……的”进行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状表述型,当该类型中的行为满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规定的作为具体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内容时,均是以满足该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否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形便只能作为基本犯成立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实质判断 加重构成 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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