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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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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健雪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439-1444,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3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无偿委托合同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一致的认可。对于有偿委托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呢?以及有偿委托合同的适用出现了很多的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3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无偿委托合同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一致的认可。对于有偿委托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呢?以及有偿委托合同的适用出现了很多的争议。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不同的观点,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不同的判决。对于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主要的争议点主要是有偿委托合同是否在所有的有偿委托合同中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在有偿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效力的问题,以及有偿委托合同解除之后的损害赔偿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偿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排除特约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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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制——以我国《民法典》第933条为基础展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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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慎先进 申丰熊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95-99,共5页
合同法时期,立法和司法在不同层面对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了规制,但仍不能充分保护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相比《合同法》第410条,《民法典》第933条改进了任意解除权制度,但规定的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的责任过于严苛,与违... 合同法时期,立法和司法在不同层面对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了规制,但仍不能充分保护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相比《合同法》第410条,《民法典》第933条改进了任意解除权制度,但规定的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的责任过于严苛,与违约责任无法区分。所以为了更科学的规制有偿委托合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须对《民法典》第933条进行以下改进:首先,除涉及特殊人身信赖关系的有偿委托合同外,只能基于重大原因解除其他有偿委托合同;其次,应当以是否履行合同主要内容划分解除方的赔偿范围;最后,若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除涉及人身信赖关系和公共利益的有偿委托合同外,应当认定为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任意解除 有偿委托 无偿委托 规制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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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及其限制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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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覃东妮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2年第15期95-97,共3页
已施行的民法典针对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引发的滥用问题进行了改进,但依旧有漏洞存在。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让有偿委托合同成为焦点问题。纵观现状,有偿委托合同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即对约定排除与损害赔偿问题存在困惑,... 已施行的民法典针对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引发的滥用问题进行了改进,但依旧有漏洞存在。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让有偿委托合同成为焦点问题。纵观现状,有偿委托合同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即对约定排除与损害赔偿问题存在困惑,使得任意解除权在实际适用时产生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对任意解除权的排除约定进行适用及限制,同时结合损害赔偿的限制意见,以减少实际问题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有偿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适用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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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门人才的有偿委托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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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明义 《中国高教研究》 1985年第1期73-79,共7页
用人部门委托高等学校代培专门人才收取一定的培养费,是'有偿制'的形式之一。培养人才,必须遵循教育规律。但是,由于人才培养是社会生产的一个基本环节,其投资是收益最大的生产性投资,因而培养人才又不能不受经济规律的制约。... 用人部门委托高等学校代培专门人才收取一定的培养费,是'有偿制'的形式之一。培养人才,必须遵循教育规律。但是,由于人才培养是社会生产的一个基本环节,其投资是收益最大的生产性投资,因而培养人才又不能不受经济规律的制约。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学校向用人部门收费是正确的,而不收费是不合理的。但是,鉴于教育投资的性质、特点所决定,必须由国家代表社会进行调节,视不同情况决定:有的收费,有的不必收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有偿制不会使专门人才成为商品。因为劳动力是否成为商品,是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而不是这样或那样的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人部门 有偿委托 社会生产关系 国家代表 教育费用 个人收入 社会大生产 依附关系 福利费用 不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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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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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聪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8年第6期101-108,共8页
《合同法》第410条就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未区分委托类型,导致适用范围过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设立基础不仅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也在于委托合同的无偿性。以有偿委托为主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使委托基础多产生于委托人对受... 《合同法》第410条就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未区分委托类型,导致适用范围过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设立基础不仅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也在于委托合同的无偿性。以有偿委托为主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使委托基础多产生于委托人对受托人业务能力与水平的估计,及受托人的营利目的。加之,损失赔偿已经无法限制实践中任意解除权被滥用的现象。这都需对任意解除权做出限缩解释,无偿委托应继续允许行使任意解除权,但是有偿委托一般不允许行使,需要法官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衡量。倘若当事人之间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充分体现私法自治与契约严守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第410条 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无偿委托 有偿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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