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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实然与应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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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名怡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2-140,共19页
对于现行法确立的物权变动之形式主义,至少有五种解释论。解释论对揭示我国实然物权变动模式的作用相当有限,但有两点相对清楚:其一,现行法多处明确规定有因原则;其二,现行法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中包含意思表示。自审判实务而言,有因原... 对于现行法确立的物权变动之形式主义,至少有五种解释论。解释论对揭示我国实然物权变动模式的作用相当有限,但有两点相对清楚:其一,现行法多处明确规定有因原则;其二,现行法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中包含意思表示。自审判实务而言,有因原则普遍被各级法院所认可,同时很多判决点明登记合意、交付合意及物权变动合意。从应然角度看,但凡采形式主义,买卖合同的清偿就不可能是纯粹事实行为,它必然含有或伴有主观意思,具体包括公示合意(登记合意或交付合意)、清偿意思(清偿决定)以及物权变动意思;物权变动意思不仅是事实因素,而且是规范要素。物权合意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采登记生效主义的无体财产权转让中,体现在登记申请,在动产交易中体现在交付,在合意主义模式下则与债权合意合体存在。有因原则对出卖人保护更有利,“对称说”不能成立;于交易安全而言,善意取得制度要比无因原则更科学精准。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意义主要在于,鉴于其作为物权变动要件之一,应单独考察其成立与效力。总体而言,借鉴瑞士法和奥地利法,采有因物权形式主义,承认一种有节制的物权行为理论,更契合我国实证法,是解释论上的最佳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行为理论 有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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