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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之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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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世娟
张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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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工业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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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26-2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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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院对待证事实的直接认定,关系到当事人主观举证责任的承担。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证据规则中,对"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范围,并不明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未免太大,其对诉讼主体侵权的机会也就大大增加。未来统一证据法典中,除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以及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外,把有效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归为"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是行政权之国家权力的体现和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之证明要件,使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统一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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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认知
依法证明
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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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udicial cognition
effectiv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recogniz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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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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