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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南海仲裁案裁决中有关岛礁法律地位问题的评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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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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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最高人民法院 "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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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法研究》
2017年第1期63-83,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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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问题的国际法理研究"(12JZD04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16M590174)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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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岛礁法律地位问题是南海仲裁案核心仲裁事项之一,其本质是中国与菲律宾间的领土主权及海域划界争端。仲裁庭在自裁管辖权的基础上,对中国有关外交立场进行了曲解。仲裁庭在阐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含义时具有强烈的主观倾向,通过推定意图为缔约国创设权利和义务,偏离了有疑从轻解释和演变性解释的合理化路径,以"释法"之名行"立法"之实,悖离了条约解释的目的。在事实证明阶段,仲裁庭从历史片段中选取的有关南海岛礁的证据,缺乏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支撑其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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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
岛礁法律地位
条约解释
有疑从轻
历史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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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Legal Statue of Maritime Features, Treaty Interpretation, InDubio Mitius, Historic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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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3.5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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