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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担保债权受破产重整限制之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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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林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5期70-70,共1页
我国2007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不仅开拓了实现困境企业复兴和再建的路径,而且标志着社会公共利益正式成为破产法立法价值考量之一。破产法作为一种特殊执行法,其需要... 我国2007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不仅开拓了实现困境企业复兴和再建的路径,而且标志着社会公共利益正式成为破产法立法价值考量之一。破产法作为一种特殊执行法,其需要基于自身的价值理念对原本的实体法规则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而破产重整程序包含众多利益主体,各个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脉络,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与破产重整制度之间存在原生性法益冲突,这也是有财产担保债权在该程序的行使受到限制的根本原因,现将探究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法理上的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制度 有财产担保债权 法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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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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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姝玲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78-85,共8页
重整程序中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基础,根本在于破产法立法价值的嬗变——个人本位让位社会本位。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对担保债权人的限制与保护措施的基本框架,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现担保债权关乎债权人存亡或者... 重整程序中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基础,根本在于破产法立法价值的嬗变——个人本位让位社会本位。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对担保债权人的限制与保护措施的基本框架,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现担保债权关乎债权人存亡或者担保物对于企业重整已无意义时,应当允许担保债权人解除"自动停止",恢复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的强制批准制度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周全,使其没有动力参与重整计划的协商,同时又会增加重整的成本与负担,应当适当降低强制批准中对于担保债权人提供的待遇;应当赋予担保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利,监督权主要通过行使知情权与异议权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 破产重整 有财产担保债权 自动停止 强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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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权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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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良军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81-86,共6页
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部分共益债权之间存在优先权冲突。立法应当基于现实需要进行修改,赋予工资债权等部分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部分共益债权分配,这符合公共秩序优先的公共政策,也符合人权保护优... 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部分共益债权之间存在优先权冲突。立法应当基于现实需要进行修改,赋予工资债权等部分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部分共益债权分配,这符合公共秩序优先的公共政策,也符合人权保护优先的法理原则。然而,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部分共益债权的劳动债权受偿的,只能是与生存权相关的工资债权以及医疗、伤残、抚恤费用等部分劳动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清算 劳动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 共益债权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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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处理之法律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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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良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2期96-98,共3页
有效地处理劳动债权是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完善《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扩大劳动债权的认定范围,赋予与劳动者生存密切相关的工资债权以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部分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分配... 有效地处理劳动债权是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完善《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扩大劳动债权的认定范围,赋予与劳动者生存密切相关的工资债权以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部分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分配,赋予管理人优先处理劳动债权的职权,有利于企业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清算 劳动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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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及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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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洪霞 《北方经贸》 2012年第12期77-77,79,共2页
我国的破产立法经历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政策性破产再到新《企业破产法》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劳动债权清偿顺序则经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到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再到"新老划断"即以... 我国的破产立法经历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政策性破产再到新《企业破产法》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劳动债权清偿顺序则经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到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再到"新老划断"即以新《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作为分界点,公布之前劳动债权优先,公布之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之不足,力图在未来破产法的修订中确立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的原则,并同时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限额优位规则和劳动债权优先权在担保物权标的物上有限存在规则,以防止劳动债权优先权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造成的不确定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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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 被引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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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长印 韩永强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01-115,共15页
中国债权受偿顺位遵循"担保物权绝对优先"与"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两大规则。但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尤其是在发生大规模人身损害而遭遇破产的情况下,恪守这两项规则不仅会使人身侵权受害人得不到必要的救济,而且无... 中国债权受偿顺位遵循"担保物权绝对优先"与"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两大规则。但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尤其是在发生大规模人身损害而遭遇破产的情况下,恪守这两项规则不仅会使人身侵权受害人得不到必要的救济,而且无益于实现侵权责任法遏制侵权行为之基本功能,形成法理上的严重不公和逻辑上的严重欠缺。基于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在救济环节的差异,侵权之债原则上应该优先于普通合同债权;考虑到不可能、也没必要彻底动摇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以及人身侵权尤其是物质性人格权侵权之债相对于财产侵权之债应该具有的优位性,在侵权债务人破产时先行有限度地确立人身侵权之债的优先地位,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备选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受偿顺位 人身侵权之债 有财产担保债权 普通合同债权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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