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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载体传播中复制行为与传播行为的版权法则辨析--以音乐作品的复制与传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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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岚秋 《中国版权》 2019年第5期88-92,共5页
传统版权法上复制权的初衷,是通过对作品有形复制件数量的控制,达到对作品传播。进行控制的目的。在印刷媒介的有载体传播中,复制产生可移转的作品有形复制件,成为传播(发行、出租、展览)的标的,这种复制属于对作品的实质性处分,需要单... 传统版权法上复制权的初衷,是通过对作品有形复制件数量的控制,达到对作品传播。进行控制的目的。在印刷媒介的有载体传播中,复制产生可移转的作品有形复制件,成为传播(发行、出租、展览)的标的,这种复制属于对作品的实质性处分,需要单独取得复制权授权。电子媒介的无载体传播(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不再依赖于有形复制件的物理移转,其中所涉的复制只是后续传播的必要技术准备,与传播合为单一行为。这种复制属于非实质性处分,不应再要求单独取得复制权授权,而是被后续的传播使用授权(含法定许可)所吸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制 复制权 实质性处分 有载体传播 无载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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