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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有限一般监督”改革进路的生成逻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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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晋磊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34-43,F0003,共11页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不仅致使检察机关传统强势业务遭受挫折,也使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畸形发展样态愈加凸显。对此,检察制度改革应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不动摇,并将检察权之宪制定性明确为“法律监督权”。但主要局限于“...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不仅致使检察机关传统强势业务遭受挫折,也使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畸形发展样态愈加凸显。对此,检察制度改革应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不动摇,并将检察权之宪制定性明确为“法律监督权”。但主要局限于“诉讼监督”乃至“刑事诉讼监督”的检察惯性,则明显与“法律监督”的宪法界定相抵牾。实则,“一般监督”作为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已然内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经验,对补足上述缺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干涉私主体意思自治的制度风险及检察资源有限的现实状况,则是慎重全面回归“一般监督”的主要考量。基于此,检察机关应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为限制要件,在“四大检察”工作中形成“有限一般监督”的改革进路,有力推动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之质效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 列宁法律监督思想 四大检察 有限一般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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