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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通信权限制的规范理论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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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佳琦 《争议解决》 2024年第3期206-215,共10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通信权限制体现为三个元素,分别为必要性规则、主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通信权限制的必要性规则体现为为了国家安全和刑事侦查犯罪的需要,满足其一即可符合必要性规则的检视,达到扩大解释与依宪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通信权限制体现为三个元素,分别为必要性规则、主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通信权限制的必要性规则体现为为了国家安全和刑事侦查犯罪的需要,满足其一即可符合必要性规则的检视,达到扩大解释与依宪立法的辩证统一。通信权限制的主体性规则体现为对限制通信权主体的直接控制,通过依宪解释,监狱作为限制通信权的主体具备合理性。通信权限制的程序性规则体现为法律在运用限制通信权过程中对检查权的行使,且这种行使应当有规范依据,宪法委托与法律保留包含于宪法通信权规范之中。监狱法承诺并执行宪法通信权规范,以限制服刑人员通信权为一般原则尚未完全承接宪法关于通信权限制的一般精神,作为特殊群体的服刑人员通信权保护是基本权利体系建设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服刑人员通信权 宪法精神 基本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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