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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末存货计量方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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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子杨 《工业会计》 2002年第7期36-36,共1页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财政部财会[2001]57号)第20条规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下降表明产成品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财政部财会[2001]57号)第20条规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下降表明产成品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这条规定对企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是否按其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要听命于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盈亏情况。如果用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是盈,该材料即使降了价,也按账面成本计量。如果用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是亏,该材料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这样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因为企业生产的产品总是要用多种材料制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 会计核算 期末存货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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