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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身份权的回归:欺诈性抚养纠纷裁判路径的反思与建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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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硕
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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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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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动态》
2018年第5期68-76,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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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欺诈性抚养纠纷因法无明文规定,各地法院在应否保护、如何保护、保护标准等方面存在很大分歧。《民法总则》第112条首次明确规定身份权,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然该条文系不完全性法条,如不与其他法条相互链接,则不能单独发挥规范性功能。规范欺诈性抚养纠纷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能促进家事审判改革,让《民法总则》从纸上走向生活有所裨益。对87件欺诈性抚养纠纷案件为样本从案由、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结果、裁判理由、法条援引等方面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发现存在裁判路径"殊途同归"、数额标准"千差万别"等特点。对目前《婚姻法》的路径、债法双重路径、单一侵权法路径的合理性与局限性进行评析,可以发现身份权兼具相对权和绝对权属性,是打通《婚姻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联结点,欺诈性抚养实质侵犯了身份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期诈性抚养纠纷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做到:首先,生父可以成为侵权主体,赔偿不应以离婚为必要条件,证明责任上适用亲子关系推定,权利保护期间适用3年诉讼时效等具体裁判规则。其次,抚养费赔偿数额确定应采用"协商—证据—估算"三步计算法。最后,运用类型化思维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怀孕、结婚、离婚、发现节点时间不同将欺诈性抚养分为四种类型,将赔偿数额划分为四档,将确定赔偿数额应考量的九个因素根据重要程度的不同划分为核心要素和调整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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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身份权
期诈性抚养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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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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