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刑事案件办理期限及起止点计算
- 1
-
-
作者
杨杰
-
机构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年第2期68-72,共5页
-
文摘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涉期限种类繁多,根据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种:侦查阶段所涉期限、审查起诉阶段所涉期限和审判阶段所涉期限。期限的准确计算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期限长短、计算方法和起算点。就我国刑事立法现状来看,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对各种期限的长短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并对计算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个别期限的起算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结合法条间的关系进行合理推定。
-
关键词
刑诉期限
期限长短
计算方法
起算点
-
分类号
DF7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
-
题名土地经营权债权定性之解释论
被引量:19
- 2
-
-
作者
单平基
-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
-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6-160,195,196,共17页
-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适用中的承包地权利体系解释论”(20BFX102)阶段性成果。
-
文摘
土地经营权写入《民法典》后,解释论是对其定性的基本定位,以便理解其权利构造及推进制度适用。以期限长短(五年为界)、登记与否定性土地经营权缺乏法理基础和规范支撑。经由文义、体系与法目的解释的通盘思考,应将它定性为债权而非物权。就法文义而言,《民法典》第339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是它定性成债权的规范依据,确立其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出租、入股等债权性流转形式而产生,而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并未生成新的土地经营权,只是引起用益物权的整体性变动。就法体系而言,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及融资担保需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法限制,可佐证它的债权定性。《民法典》中也不存在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的母权基础。就法目的而言,“保持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稳定”决定了承包地法制改革不应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称谓和用益物权属性,也意味着无法把土地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范畴,避免与一物一权原则相悖。它的债权定性将对其设立模式、规则构造、对抗性和融资担保等产生体系效应。
-
关键词
解释论
土地经营权
登记
期限长短
债权
-
Keywords
Interpretation Theory
Land Management Right
Register
Length of Period
Creditor’s Right
-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32
[政治法律—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