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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规则的通用性与类推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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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曾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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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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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1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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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没有规定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的一般规则,只是在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中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实际生活中,不论是典型合同还是非典型合同,只要是持续履行的合同,都有可能发生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的可能,只要具备合同期限更新的转化要件,就能由定期合同转化为不定期合同。因此,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规则具有通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之外的其他定期合同,具备期限默示更新要件的,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规定的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的期限默示更新规则,原合同继续有效,转化为不定期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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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
期限默示更新
通用性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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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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