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付未休年休假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被引量:2
1
作者 高战胜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52-61,共10页
对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付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答案。其中广东明确给予否定,而在北京和其他地方裁决则不确定。笔者持否定观点。理由在于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 对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付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答案。其中广东明确给予否定,而在北京和其他地方裁决则不确定。笔者持否定观点。理由在于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带薪年休假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而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规定了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救济手段,也无需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带薪休假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