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未保价快递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效力之体裁检视
被引量:2
- 1
-
-
作者
程乐
裴佳敏
-
机构
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
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8-89,共12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平行语料库的法律翻译研究"(15BYY012)
浙江大学中央高校专项资金"基于大数据的中国立法话语体系研究"
-
文摘
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未保价快递赔偿纠纷中的焦点之一,我国学界对未保价快递格式条款已有实证研究成果,但是大部分实证研究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文章基于自建的未保价快递案例数据库,以体裁分析为理论框架,对裁判文书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发现在认定未保价快递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时,法官在法律适用的逻辑上存在冲突,且在法条文本特定概念的解释方面存在争议;除适用法条之外,法官还适用事实推定规则来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是否为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必选语步方面存在分歧。基于上述发现,文章针对性地对各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释,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和实务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快递立法、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性和严密性提供参考价值。
-
关键词
未保价快递
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效力
裁判文书
体裁检视
-
Keywords
uninsured express mails
standard terms of limited compensation
court judgments
genre exploration
-
分类号
DF813
[政治法律—法学]
-
-
题名论快递服务合同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
被引量:3
- 2
-
-
作者
池天成
-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
出处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9年第1期88-92,共5页
-
文摘
关于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赔偿问题至今尚缺乏相关的立法规范,学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何认定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对此,有必要根据条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其进行法律性质的界定,综合经济学、法学和道德角度对其效力予以认定。此外,还需完善证明责任的分配,并依据相关规则来分配损失责任,公平解决赔偿问题。
-
关键词
未保价
限额赔偿
格式条款
公平原则
可预见规则
-
Keywords
uninsured
limited compensation
standard terms
principle of fairness
foreseeable rule
-
分类号
DF5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快递服务合同中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问题研究
- 3
-
-
作者
徐栋梁
-
机构
江南大学法学院
-
出处
《物流科技》
2023年第4期86-88,共3页
-
文摘
快递行业作为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也获得了蓬勃发展。但是因快递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多,其中较为典型的便是因快递服务合同中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而引起的纠纷。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作为快递企业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之一,存在赔偿金额较低、条款制定法律依据不明等问题。文章基于司法案例与学界研究成果分析,提出在立法与司法层面采取相应措施并引入快件损失赔偿保险的方法,以期对解决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法律纠纷、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
关键词
快递服务合同
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
-
Keywords
express service contract
uninsured limit compensation claus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
-
分类号
F259.2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快递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
- 4
-
-
作者
史奇奇
-
机构
新疆大学法学院
-
出处
《商展经济》
2021年第5期72-75,共4页
-
文摘
快递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是快递行业中长期遵循的行业惯例,当其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要求,且遵循了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自愿原则时,只要不悖于其他更值得考量的原则,那么就应当认定该条款是有效的。认定该条款有效并不一定违反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同时快递行业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并不足以成为必要理由而否定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
-
关键词
快递
未保价
限额赔偿
效力
-
分类号
F505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
-
题名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被引量:6
- 5
-
-
作者
赵秀梅
陈吉洋
-
机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研究所
-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3期104-110,共7页
-
文摘
对于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效力的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法院认为有效的理由包括:可预见性规则限制赔偿范围、公平原则分配权利义务、行业惯例的要求、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当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有效时,快递公司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无效的理由包括:违反公平原则无效、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当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无效时,影响损害赔偿数额考量的因素包括:案由的选择、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关键词
快递
未保价
损害赔偿
-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