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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刑法中“内幕信息”的认定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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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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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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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12-123,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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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内幕信息应当被界定为对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特征和认定标准应当是未公开性和重要性。未公开性是针对内幕信息的存在状态而言的,重要性则是指内幕信息自身所具有的重大价值和意义,即有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的证券期货价格有显著的或曰重大的影响。未公开性的认定应当采取形式公开为主、实质公开为辅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中的"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和"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公开时间和公开方式。重要性的认定应当由完全的"客观标准"向"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主客观结合认定模式转变,即主要从一般理性投资者的立场来判断某一信息的重要性程度,而把某一信息对证券、期货市场特别是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影响作为补充判断标准,但不以重大影响实际必然发生为条件。"相关性"和"确定性"不是内幕信息的判断标准,它们内在地被消解在重要性判断之中。依循权力分立制衡的法治精神,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分决定了在行政犯(罪)领域,行政监管机关对内幕信息内容和性质的行政性判断应当从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它仅仅是司法性判断的参考和借鉴,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应当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这是司法权彰显司法终局属性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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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幕信息
未公开性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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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sider information
non public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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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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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刑法》中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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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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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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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52-65,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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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内幕信息是指对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特征和认定标准应当是两个,即未公开性和重要性。未公开性的认定应当采取形式公开为主、实质公开为辅的标准,根据"两高"最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和"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公开时间和公开方式。重要性的认定应当由完全的"客观标准"向"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主客观结合认定模式转变。"相关性"和"确定性"不是内幕信息的特征和判断标准,它们内在地被消解、融汇在重要性判断中。依循权力分工、制衡的法治精神,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分决定了在行政犯(罪)领域,行政监管机关对内幕信息内容和性质认定的行政性判断应当从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应当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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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幕信息
未公开性
重要性
行政性判断
司法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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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sider information, non- public feature, importance,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judicial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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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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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内幕信息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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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林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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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昌大学人民武装学院人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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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2年第5期22-2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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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证券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核心,界定内幕信息是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重点。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都不相同,我国立法确定的标准包括非公开性、重大性和相关性,而欧盟指令中指出内幕信息还应具有确切性的特征。我国立法确定的标准实际上存在缺陷:非公开性标准过分笼统,重大性标准太模糊,确切性标准还未确立。本文通过进一步分析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讨论如何界定内幕信息,希望对内幕交易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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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幕交易
未公开性
相关性
重要性
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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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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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内幕信息”的法定边界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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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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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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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8-2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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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内幕信息应当是指对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认定标准应当是两个:未公开性和重要性。未公开性的认定应当采取形式公开为主、实质公开为辅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中的"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和"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公开时间和公开方式。重要性的认定应当由完全的"客观标准"向"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主客观结合认定模式转变,即主要从一般理性投资者的立场来判断某一信息的重要性程度,而把某一信息对证券、期货市场特别是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影响作为补充判断标准,但不以重大影响实际必然发生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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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幕信息
未公开性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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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sider information
non public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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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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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判断规则与证据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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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庸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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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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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22期62-6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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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传统上对未公开信息的判断主要取决于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但因证明存在一定的难度,价格敏感性这一特征在司法实践中的特征判断价值已被弱化。鉴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职务上的背信行为,因此,职务关联性这一特征更为重要。趋同交易是认定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关键,背后的合理性需要用相当因果关系进行阐释。同时在案件办理中需重点审查趋同交易,并排除未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情形,由此需要规范和统一本罪的证据标准。这既是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实践化,也是类案类判的公正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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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据确实充分
未公开信息
相当因果关系
证据标准
背信行为
未公开性
价格敏感性
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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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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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内幕信息认定问题研究——以我国台湾地区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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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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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
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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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16年第1期251-270,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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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南开大学创新科研“百项工程”资助项目“内幕交易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BX11032)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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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大陆地区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内幕交易仍然屡禁不止。相较于台湾地区较为成熟的规制体系,大陆地区在内幕信息的认定问题上尚无统一认识,明确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及判断标准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一则资讯同时具备'重大性''明确性'与'未公开性'三大要件,即可构成内幕信息。根据实定法,'重大性'在事前和事后应分别依照'理性投资人原则'和'价格敏感性原则'进行判断,这样的二元标准在今后应以修法的方式加以统一。大陆地区针对两种类型的资讯,在'明确性'的判断上采取了'分类检视,分层适用'的特殊模式。在'未公开性'失却时点的判断上,大陆地区采取纯粹的'形式公开说',未从立法层面对市场消化时间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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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幕信息
构成要件
重大性
未公开性
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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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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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内幕信息范围的再界定——以政府救市举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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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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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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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2017年第6期96-10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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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既有制度和研究主要从微观角度即公司内部的重大决策出发,分析股价的影响因素,但公司重大决策往往仅对特定股票产生影响。从宏观角度看,政府救市举措对股价的影响则涉及整个股市。《证券法》将公司重大决策规定为内幕信息,但未提及政府救市举措。就目前我国内幕信息采用的标准看,政府救市举措不能完全与未公开性、价格敏感性标准相适应,但是在有效市场的理论背景下,信息公开的主体已不再局限于上市公司,价格敏感性标准也逐渐由客观性转为主观性,因此就《证券法》的发展趋势看,政府救市举措应属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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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幕信息
政府救市举措
价格敏感性
未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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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sider information
government bailout measures
price sensitivity
non-publ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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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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