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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非法采矿罪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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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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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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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967-986,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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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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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于行政管理上对采矿权许可证实行严格审批,司法实务上就存在仅根据行政违法认定非法采矿罪的冲动,这种放弃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进行判断的现状亟需改变。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是矿产资源及其合理利用,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权。单纯侵害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或管理秩序的行为难以构成本罪。对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试运转”批复过期至正式取得采矿许可证之间“空档期”采矿的行为,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工程性采矿行为,均难以肯定其法益侵害性。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前置法所允许的采矿权承包、采矿权合作经营都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不宜以本罪论处。在个别案件中,有必要结合被告人无证开采行为事先咨询过矿产资源主管机关或长期得到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支持的事实,认定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欠缺本罪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从而排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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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保护法益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违法性认识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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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Illegal mining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Failure to Obtain Mining License
Knowledge of Illegality
Unity of Lawan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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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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