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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计划的统合规制与分类监管 被引量:5
1
作者 杨志春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55-61,共7页
我国集合投资产品和资产管理行业迅猛发展,却面临一系列的监管困境。发达金融市场普遍通过集合投资计划对集合投资产品和资产管理行业加以规范,实现监管规则的统一,并保持监管体系的开放性。我国应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实现集合投资... 我国集合投资产品和资产管理行业迅猛发展,却面临一系列的监管困境。发达金融市场普遍通过集合投资计划对集合投资产品和资产管理行业加以规范,实现监管规则的统一,并保持监管体系的开放性。我国应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实现集合投资计划的统合规制,其实质就是功能监管;同时应当根据保护投资者的必要性程度和风险程度配置监管措施,进行分类监管,实现有效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合投资计划 统合规制 分类监管 资产管理 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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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计划停止赎回的监管原则
2
作者 钟清萍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71-77,共7页
第一章简介 近年来,一些开放式集合投资计划(CIS)或集合投资计划管理公司(管理人)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国际证监会组织投资管理技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TCSC5)决定调查是否应该将监管重点放在集合投资计划责任实体(如本文... 第一章简介 近年来,一些开放式集合投资计划(CIS)或集合投资计划管理公司(管理人)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国际证监会组织投资管理技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TCSC5)决定调查是否应该将监管重点放在集合投资计划责任实体(如本文所定义)停止赎回问题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合投资计划 监管原则 赎回 常务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 管理公司 监管重点 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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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集合投资产品的性质与规制 被引量:1
3
作者 黄爱学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1期135-137,共3页
欧盟、日本、韩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明确界定了"集合投资计划",并将其归为"证券"或"金融商品"进行法律调整和规制。我国目前关于集合投资产品的立法较为分散,层级较低,监管标准不一,而且... 欧盟、日本、韩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明确界定了"集合投资计划",并将其归为"证券"或"金融商品"进行法律调整和规制。我国目前关于集合投资产品的立法较为分散,层级较低,监管标准不一,而且性质也并不明确。为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我国应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引入"集合投资计划"术语,并将其定性为"证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合理财产品 集合投资计划 金融商品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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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破牢笼的怪兽?——解读集合理财计划
4
作者 朱伟一 《中国证券期货》 2004年第9期48-53,共6页
简介由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2005年9月9日公布,2004年2月1日生效。尽管《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但对中国的经纪业务却有很大的影响,至少法律层面是这样。按其内容的... 简介由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2005年9月9日公布,2004年2月1日生效。尽管《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但对中国的经纪业务却有很大的影响,至少法律层面是这样。按其内容的字面理解,《试行办法》适用三种形式的资产管理:(1)单一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2)多个客户集合资产管理业务;(5)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按照《试行办法》,就以上三种业务而言,可以有"全权账户",尽管这是中国《证券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试行办法 商业银行 集合 理财 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监管机构 券商 计划 美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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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与启示——兼论QIAIF基金授权 被引量:2
5
作者 丛彦国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80-88,共9页
在全球投资基金市场中,爱尔兰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分析了爱尔兰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主要类型、组织结构和监管机制。爱尔兰投资基金立法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是投资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集中监管有利于统一监管权责和提高监管效率,推动投... 在全球投资基金市场中,爱尔兰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分析了爱尔兰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主要类型、组织结构和监管机制。爱尔兰投资基金立法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是投资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集中监管有利于统一监管权责和提高监管效率,推动投资基金监管国际化是大势所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基金监管 集合投资计划 另类投资基金 爱尔兰中心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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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ITSV对我国基金监管的借鉴意义
6
作者 李海涛 《吉林金融研究》 2021年第4期49-52,67,共5页
UCITS是为了统一欧盟的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而做出的指引。UCITSV对托管机构的资格、职能及其责任,管理公司的薪酬政策及处罚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更新。借鉴UCITSV规定,建议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完善关于托管机构的规定以确保投向境外基金... UCITS是为了统一欧盟的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而做出的指引。UCITSV对托管机构的资格、职能及其责任,管理公司的薪酬政策及处罚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更新。借鉴UCITSV规定,建议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完善关于托管机构的规定以确保投向境外基金财产安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薪酬政策,强化处罚惩戒制度,建立完善区别对待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 基金监管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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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政策动态
7
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 2015年第7期108-114,共7页
国际监管组织 1.国际证监会组织就投资基金费用的国际标准征求意见 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了投资基金费用的国际规范标准要素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套最新的最佳实践通用国际标准以供集合投资计划的运营者和规制者考虑。征求意见报告建立... 国际监管组织 1.国际证监会组织就投资基金费用的国际标准征求意见 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了投资基金费用的国际规范标准要素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套最新的最佳实践通用国际标准以供集合投资计划的运营者和规制者考虑。征求意见报告建立在2004年投资基金费用的国际规范标准报告的基础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监管政策 集合投资计划 国际标准 动态 监管组织 基金费用 国际规范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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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业务与信托关系的认识和思考
8
作者 李昌 《甘肃金融》 2006年第9期14-18,共5页
关键词 理财业务 委托人 理财产品 信托财产 信托资产 理财市场 集合资金信托 托人 信托投资公司 商业银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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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向个人投资者推介销售私募基金的限制 被引量:3
9
作者 齐凯悦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3-142,共10页
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企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带来了实际损失或面临重大损害的风险。近年来,英国私募基金领域该问题凸显。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施行了新规定,明确限制企业向一般个人投资者推介... 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企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带来了实际损失或面临重大损害的风险。近年来,英国私募基金领域该问题凸显。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施行了新规定,明确限制企业向一般个人投资者推介销售私募基金。限制规定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效果,也存在诸如引发新问题、规制力度存疑等问题。我国相关规定尚存争议,如何通过合格个人投资者规定的完善来解决私募乱象同样值得探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基金 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 金融行为监管 金融监管 金融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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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
10
作者 刘金玲 明星彤 高飞 《中国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1期71-72,共2页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程度的提高,为了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我国的对冲基金的呼声也开始出现。在对冲基金还没有真正引入国内的情况下,"阳光私募"基金的概念在媒体和业界被广泛提及。我国"阳光私募"基金,又被称为证券...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程度的提高,为了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我国的对冲基金的呼声也开始出现。在对冲基金还没有真正引入国内的情况下,"阳光私募"基金的概念在媒体和业界被广泛提及。我国"阳光私募"基金,又被称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此类产品以信托公司为法律发行主体,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基金 监管 信托产品 集合信托计划 资本市场 对冲基金 证券投资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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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网络借贷监管制度及启示 被引量:3
11
作者 刘进一 《现代日本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6-47,共12页
对于网络借贷这一新事物,日本将其作为《金融商品交易法》项下的一类集合投资计划予以规制。在法律关系上,出借人与平台之间系匿名组合契约关系,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系金钱消费借贷契约关系。在监管体制上,日本的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 对于网络借贷这一新事物,日本将其作为《金融商品交易法》项下的一类集合投资计划予以规制。在法律关系上,出借人与平台之间系匿名组合契约关系,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系金钱消费借贷契约关系。在监管体制上,日本的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通过注册制限制平台准入并强调其信息披露义务。日本的网络借贷未发生系统性风险,得益于其监管的统摄性、法律的稳定性、追偿的便捷性和严格的市场准入。虽然中日两国在监管文化、历史、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我国仍可借鉴日本的监管理念:加强顶层设计,提高监管的统摄性;提高立法层级,保障实施的稳定性;增加制度供给,实现追偿的便捷性;严格准入门槛,改变备案的被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网络借贷 监管制度 集合投资计划 备案制 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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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市场需明晰监管权
12
作者 吴晓灵 《财新周刊》 2019年第29期7-7,共1页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公布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彰显了中国开放金融的定力。为了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作用,提出几点建议:第一,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新成立的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最好不称为理财公司,即使沿用理财公司的称...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公布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彰显了中国开放金融的定力。为了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作用,提出几点建议:第一,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新成立的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最好不称为理财公司,即使沿用理财公司的称谓也应该由证监会统一监管。金融产品的属性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集合投资计划在国际上均视为证券,由证监会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管 资产管理公司 市场 实质重于形式 集合投资计划 对外开放 金融稳定 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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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爆发式增长背后的隐忧 被引量:2
13
作者 王琪 顾建华 《银行家》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24-125,共2页
基金子公司的发展源于管理层的监管创新。2012年10月29日证监会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向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全面开放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的单一信托与集... 基金子公司的发展源于管理层的监管创新。2012年10月29日证监会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向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全面开放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的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已经几乎没有区别。此后,基金子公司的数量与管理资产规模呈爆发式增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金管理公司 子公司管理 爆发式增长 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信托计划 隐忧 监管创新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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