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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责任新样态的适用困境及其破解——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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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泽君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4-75,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未届期出资股权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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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股权转让受让方出资责任规则之构造与缺漏填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第1款释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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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波 《法治研究》 2023年第5期122-134,共13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该款可以分解为五层意思:一是未届期股权可以转让;二是待转股权附有未届期出资义务;三是原则保护转让方的出资期限...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该款可以分解为五层意思:一是未届期股权可以转让;二是待转股权附有未届期出资义务;三是原则保护转让方的出资期限利益;四是转让后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五是未届期股权转让非瑕疵股权转让。未届期股权转让流程需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7条解读,股东转让股权时对公司负有通知义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第1款存在五点缺漏:一是忽视未届期出资义务约定情形;二是规范用语模糊不清;三是未区分股权全部和部分转让;四是忽视恶意串通等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五是未明确发起人转让股权可否免责。针对这些缺漏,可以从五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尊重当事人对未届期出资义务之约定;二是将转让通知作为股权权属变动的时间点;三是未届期股权转让应重视公司意思介入但需注意其边界;四是特殊情形下转让股权可引致其他规范适用;五是对发起人转让未届期股权应予以特殊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 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受让方责任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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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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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卫锋 崔婷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47-52,70,共7页
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未作规定,理论和实务上常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8条作为适用依据的理解误区应当被破除。在肯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基础上,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在... 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未作规定,理论和实务上常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8条作为适用依据的理解误区应当被破除。在肯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基础上,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在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定论,因此,应当探讨构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规则,即原则上由受让股东承担,转让股东只在转让部分未届期股权,以及存在“恶意”转让时才例外承担责任,且无需区分债权形成和股权转让先后顺序。同时,应多措并举保障上述出资责任的承担规则有序运行,完善出资缴纳约束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出资未届期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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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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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士娟 《滨州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5-79,共5页
认缴制下法律赋予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在未届满出资期限之前股东不需要立刻补足出资。在未补足出资时就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对转让后公司债权人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出让股东和受让... 认缴制下法律赋予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在未届满出资期限之前股东不需要立刻补足出资。在未补足出资时就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对转让后公司债权人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是否必然承担出资责任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出现了分歧。探讨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由谁承担,并寻找解决路径,有助于完善公司法中相应的出资缴纳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未届期股权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出资缴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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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之主体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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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波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4-36,共13页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之责任主体包括转让股东担责说、受让股东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区别责任说和发起人不免责说五种观点。这五种观点各具优点,亦存不足。出资未届期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之责任主体包括转让股东担责说、受让股东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区别责任说和发起人不免责说五种观点。这五种观点各具优点,亦存不足。出资未届期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之涵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不能作为转让方担责之依据,类推其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亦难谓妥当。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责任主体之确定应遵循民商思维区分逻辑。当双方对出资义务有约定时应尊重其约定,但是该约定仅在双方之间有效,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抗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当无约定时如果股权转让时受让方知情,在股权转让内容和程序合法并经公司同意后,未届期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若双方恶意串通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则适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转让方和发起人身份重合时股权转让不能涤除发起人之出资义务,发起人应在受让方届期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缴纳担保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未届期 股权转让 转让方 受让方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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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问题研究 被引量:1
6
作者 吴迎晖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7期24-26,共3页
自2013年《公司法》确认资本认缴制以来,公司债权人能否在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要求出资未届期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主要存在破产倒逼和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解决方案。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看似解... 自2013年《公司法》确认资本认缴制以来,公司债权人能否在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要求出资未届期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主要存在破产倒逼和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解决方案。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看似解决问题,却从根本上破坏了资本认缴制,也不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平等保护。而破产倒逼一方面有法律支撑,另一方面保护了认缴制的完整性,强化了市场自治,以破产为手段,以股东主动放弃期限利益为目的,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未届期 出资义务 资本认缴制 加速到期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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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股权转让之出资责任归属研究
7
作者 段淑婷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第1期45-50,共6页
在较长的出资期限下,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而未完全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相应的出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完全缴纳出资属于合法行为,其转让不应当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关于瑕疵股权转让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 在较长的出资期限下,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而未完全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相应的出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完全缴纳出资属于合法行为,其转让不应当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关于瑕疵股权转让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本质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随股权的转让而移转并由受让股东承受,出让股东原则上无须承担责任。若出让股东在股权转让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违反资本充实原则,损害了公司财产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补充公司资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资本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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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缴制下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
8
作者 张芳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1年第1期124-126,共3页
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的施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鼓励创业创新。但同时资本缴纳的放宽和出资期限的延长,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问题相较于实缴制阶段纠纷更多,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与之相适用。文章对届期内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 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的施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鼓励创业创新。但同时资本缴纳的放宽和出资期限的延长,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问题相较于实缴制阶段纠纷更多,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与之相适用。文章对届期内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由谁承担,通过检索相关司法判例和理论争议进行分析总结,认为未届期出资不应被归于出资瑕疵或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进行处理,那么未届期出资转让出资责任就不能"一刀切"地用出资瑕疵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让转让股东承担。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论述,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未届期出资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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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规则
9
作者 王明焱 《秦智》 2022年第11期0137-0139,共3页
关于认缴制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现有立法暂无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鉴于此,本文从现有理论出发,对未届期股权转让行为的属性进行分析,构建一套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规则:原则上未届期股权转... 关于认缴制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现有立法暂无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鉴于此,本文从现有理论出发,对未届期股权转让行为的属性进行分析,构建一套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规则:原则上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但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抗公司及其债权人;公司有权决定出资责任承担规则是否对其产生效力,公司同意与否也将影响承担出资责任后的主体在无约定追偿的情况下是否享有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未届期股权 出资责任 公司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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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承担问题再探讨
10
作者 陈洁锋 《区域治理》 2024年第15期0038-0040,共3页
2023 年公司法第 88 条第 1 款对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后出资义务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适用上仍需明确相关问题,本文认为,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的理解适用应当结合民法相关规则进行,规制“转让”效... 2023 年公司法第 88 条第 1 款对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后出资义务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适用上仍需明确相关问题,本文认为,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的理解适用应当结合民法相关规则进行,规制“转让”效力的民法相关规则与转让人补充责任规则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协调平衡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各方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股权 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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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的履行 被引量:56
11
作者 王建文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80-88,共9页
我国2013年《公司法》确立认缴资本制以来,关于出资未届期公司的债权人就股东出资义务主张权利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了不少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加速到期、基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适用法人格否认、债权人代位权、破产倒逼提前出资等。... 我国2013年《公司法》确立认缴资本制以来,关于出资未届期公司的债权人就股东出资义务主张权利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了不少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加速到期、基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适用法人格否认、债权人代位权、破产倒逼提前出资等。但破产程序是唯一具有法律依据的在出资未届期情形下实现债权人救济的手段。还应强调的是,债权人不得通过执行程序,变更执行对象,使未届期出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从而间接实现"加速到期"目的。在股东未届期出资公司的破产程序适用方面,对破产原因作出准确的解释可谓破产程序的适用前提。若未届期出资股权发生了转让,应回到合同法的框架下,在法律适用时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出资义务的履行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出资 提前履行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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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未届期出资义务承担 被引量:3
12
作者 陈景善 郜俊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4-127,共14页
我国《公司法》经过2014年的修改,自“部分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引发如下问题: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尚未届期,转让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该未届期出资义务。对此,司法实践以及学界主要存在“单独承担模式”与“共同承担模式”... 我国《公司法》经过2014年的修改,自“部分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引发如下问题: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尚未届期,转让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该未届期出资义务。对此,司法实践以及学界主要存在“单独承担模式”与“共同承担模式”的不同规制路径:前者要求受让股东单独承担该义务,后者则要求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共同承担该义务。检讨既有的规制路径,可以发现在通常情形中股东退出机制的保障功能更值得尊重,而债权人保护的需求则仅在例外情形中才显其正当性。《公司法》草案第8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单独承担模式”,而作为例外的“共同承担模式”则需要体系化地适用第48条与第89条第2款才能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单独承担 未届期 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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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规制路径——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 被引量:10
13
作者 薛波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1-104,共14页
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在身份、标的、内容、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股权全部转让时,如果双方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约定,在转让内容和程序合法并变更股权登记后因受让方成为在册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发起人仅在受让方不履行... 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在身份、标的、内容、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股权全部转让时,如果双方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约定,在转让内容和程序合法并变更股权登记后因受让方成为在册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发起人仅在受让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有约定,该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在股权部分转让时如果对转让份额有约定,此时发起人仅减少了持股份额未退出公司,受让方届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无约定时未届期出资义务之承担可参照并存的债务承担处理。但是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及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亦要注意外观主义之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未届期 股权转让 外观主义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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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背景下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分歧与规则构建
14
作者 杜伟杰 《投资者》 2022年第4期3-16,共14页
公司实行认缴制背景下,股东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初步确立了认缴制的新格局,但是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的股权在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问题争议颇多,理论界中存在转让股东责任说、... 公司实行认缴制背景下,股东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初步确立了认缴制的新格局,但是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的股权在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问题争议颇多,理论界中存在转让股东责任说、受让股东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区分责任说等观点,司法裁判中存在受让股东单独承担责任、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可选择向转让股东或受让股东主张出资责任等观点。本文结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相关理论基础,明确以受让股东承担责任为原则,以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特殊情形,以转让股东承担责任为例外的裁判规则,以期能够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出资 股权转让 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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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之检视——兼论《公司法(草案)》第48条之规定
15
作者 汪义双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96-104,共9页
在公司存续情形下,是否应当赋予公司债权人对未届期出资股东的出资请求权已成为当前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持肯定说的观点大体遵循四种论证进路:第一种是参照适用《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第二种是对《公司法》第3条进行文义解释;... 在公司存续情形下,是否应当赋予公司债权人对未届期出资股东的出资请求权已成为当前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持肯定说的观点大体遵循四种论证进路:第一种是参照适用《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第二种是对《公司法》第3条进行文义解释;第三种是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进行扩大解释;第四种乃突破传统债权代位权原理。应该说上述四种论证进路皆不符合各自路径内部的基本原理,在论证过程中未臻圆满,不尽妥当。《公司法(草案)》第48条虽采用肯定说的进路,但该条文背后是对债权人保护的明显偏向,且没有涉及商事特性,在法理基础上略显不足,不应赞同。据此,公司债权人在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支持。持否定说的观点既符合以往司法实践的裁判进路与最高司法机关的最新立场,也遵循了认缴资本制下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价值理念,应予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资本制 未届期出资 债权人保护 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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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之解构 被引量:8
16
作者 李建星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06-119,194-195,共14页
先履行抗辩权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还可被现有抗辩权替代。先给付义务须区分为固定与非固定两种类型。固定先给付义务一直未履行,后给付义务持续不届期。债务未届期是债务人的抗辩权,会排斥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在非固... 先履行抗辩权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还可被现有抗辩权替代。先给付义务须区分为固定与非固定两种类型。固定先给付义务一直未履行,后给付义务持续不届期。债务未届期是债务人的抗辩权,会排斥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在非固定先给付义务中,后给付义务届期后,双方履行顺序转化为同时履行;先给付义务人因已违约,不符合由诚信原则推导出的合同忠实要件,丧失抗辩权,后给付义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取消先履行抗辩权;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应以《合同法》第66条为中心解释架构统一的不履行合同抗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固定先给付义务 债务未届期 合同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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