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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责任新样态的适用困境及其破解——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补充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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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泽君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4-75,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未届期出资股权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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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缴制下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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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芳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1年第1期124-126,共3页
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的施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鼓励创业创新。但同时资本缴纳的放宽和出资期限的延长,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问题相较于实缴制阶段纠纷更多,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与之相适用。文章对届期内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 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的施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鼓励创业创新。但同时资本缴纳的放宽和出资期限的延长,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问题相较于实缴制阶段纠纷更多,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与之相适用。文章对届期内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由谁承担,通过检索相关司法判例和理论争议进行分析总结,认为未届期出资不应被归于出资瑕疵或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进行处理,那么未届期出资转让出资责任就不能"一刀切"地用出资瑕疵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让转让股东承担。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论述,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未届期出资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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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研究——兼论新《公司法》理解及适用中的理念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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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健 杨金铭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4期1-23,共23页
在对新《公司法》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时,需要引入商业理念来平衡因司法裁判理念所形成的负面冲击,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原则以及商事信用制度的本质,正确把握《公司法》的价值导向,即不仅着眼于解决纠纷、救济权利,更应展望活跃创新、自由... 在对新《公司法》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时,需要引入商业理念来平衡因司法裁判理念所形成的负面冲击,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原则以及商事信用制度的本质,正确把握《公司法》的价值导向,即不仅着眼于解决纠纷、救济权利,更应展望活跃创新、自由经营、繁荣商业。以对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解读为例,在限期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转让不构成对出资承诺的违背,故转让人并不承担信用责任。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同时发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资义务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但转让人在持股期间负有法定的股东责任,在选任股权受让人时也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此时所构成的责任为补充担保责任。但这种补充担保责任的承担是有限度的,基于信用保护和有限责任原则,应以债务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划定转让人需要承担的补充担保责任的范围,明确转让人仅须对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就实践中产生的如部分转让、多次转让、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特殊情形,则应特殊对待。在转让人承担了补充担保责任之后,其既可以选择向公司主张获得所缴纳的受让人不能缴纳部分出资所对应的股权,也可以选择在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受让人进行追偿。面对新《公司法》下出现的大量新规则,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理论分析与解读具有典型意义。对新规则的理论分析和解读,有助于推动《公司法》理念的统一,有助于保持新旧法律规则在理念和原则上的协调,有助于新《公司法》在实施与适用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届期 股权转让 责任承担 商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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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人的补充责任——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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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波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2-46,共15页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是否担责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分歧明显,存在出让方不担责和出让方担责两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出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补充责任。出...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是否担责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分歧明显,存在出让方不担责和出让方担责两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出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补充责任。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有四:股东有限责任之约束、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及特殊情形下发起人作为控股股东转让股权负有信义义务。该补充责任具有法定性、补充性、有限性、无过错、一次性特征,其适用应当具备严格的要件。主体要件方面,可以诉请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告为公司及其执行机关和公司债权人两类;被告为股权出让人,具体需要根据股权一手转让抑或多手转让区分而定。客观要件有三:股权转让已完成、出资期限已届至、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出让人补充责任范围受到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未届期出资义务为限和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为限双重限制。另外,出让人补充责任不受期限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届期 股权转让 出让人 受让人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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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的补充责任研究
5
作者 胡健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5期77-80,共4页
公司资本认缴制度充分肯定了认缴出资股东的期限利益,符合公司的稳健发展和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为平衡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旨在确保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但出资未届期... 公司资本认缴制度充分肯定了认缴出资股东的期限利益,符合公司的稳健发展和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为平衡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旨在确保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但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是否需具备特定情形仍未定论。通过分析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合理性,讨论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得出需在特定情形下,才能要求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在满足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担责的一般要件基础之上,特定情形包括出让人具备非法目的的客观表象、债权人对出资未届期股东的信赖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届期 股权转让 期限利益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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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的履行 被引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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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文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80-88,共9页
我国2013年《公司法》确立认缴资本制以来,关于出资未届期公司的债权人就股东出资义务主张权利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了不少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加速到期、基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适用法人格否认、债权人代位权、破产倒逼提前出资等。... 我国2013年《公司法》确立认缴资本制以来,关于出资未届期公司的债权人就股东出资义务主张权利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了不少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加速到期、基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适用法人格否认、债权人代位权、破产倒逼提前出资等。但破产程序是唯一具有法律依据的在出资未届期情形下实现债权人救济的手段。还应强调的是,债权人不得通过执行程序,变更执行对象,使未届期出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从而间接实现"加速到期"目的。在股东未届期出资公司的破产程序适用方面,对破产原因作出准确的解释可谓破产程序的适用前提。若未届期出资股权发生了转让,应回到合同法的框架下,在法律适用时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出资义务的履行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出资 提前履行 股权转让
原文传递
《公司法》修改背景下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分歧与规则构建
7
作者 杜伟杰 《投资者》 2022年第4期3-16,共14页
公司实行认缴制背景下,股东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初步确立了认缴制的新格局,但是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的股权在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问题争议颇多,理论界中存在转让股东责任说、... 公司实行认缴制背景下,股东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初步确立了认缴制的新格局,但是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的股权在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问题争议颇多,理论界中存在转让股东责任说、受让股东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区分责任说等观点,司法裁判中存在受让股东单独承担责任、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可选择向转让股东或受让股东主张出资责任等观点。本文结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相关理论基础,明确以受让股东承担责任为原则,以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特殊情形,以转让股东承担责任为例外的裁判规则,以期能够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出资 股权转让 恶意
原文传递
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之主体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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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波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4-36,共13页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之责任主体包括转让股东担责说、受让股东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区别责任说和发起人不免责说五种观点。这五种观点各具优点,亦存不足。出资未届期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之责任主体包括转让股东担责说、受让股东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区别责任说和发起人不免责说五种观点。这五种观点各具优点,亦存不足。出资未届期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之涵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不能作为转让方担责之依据,类推其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亦难谓妥当。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责任主体之确定应遵循民商思维区分逻辑。当双方对出资义务有约定时应尊重其约定,但是该约定仅在双方之间有效,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抗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当无约定时如果股权转让时受让方知情,在股权转让内容和程序合法并经公司同意后,未届期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若双方恶意串通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则适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转让方和发起人身份重合时股权转让不能涤除发起人之出资义务,发起人应在受让方届期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缴纳担保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届期 股权转让 转让方 受让方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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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
9
作者 刘卫锋 崔婷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47-52,70,共7页
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未作规定,理论和实务上常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8条作为适用依据的理解误区应当被破除。在肯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基础上,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在... 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未作规定,理论和实务上常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8条作为适用依据的理解误区应当被破除。在肯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基础上,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在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定论,因此,应当探讨构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规则,即原则上由受让股东承担,转让股东只在转让部分未届期股权,以及存在“恶意”转让时才例外承担责任,且无需区分债权形成和股权转让先后顺序。同时,应多措并举保障上述出资责任的承担规则有序运行,完善出资缴纳约束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出资届期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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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之检视——兼论《公司法(草案)》第4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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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义双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96-104,共9页
在公司存续情形下,是否应当赋予公司债权人对未届期出资股东的出资请求权已成为当前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持肯定说的观点大体遵循四种论证进路:第一种是参照适用《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第二种是对《公司法》第3条进行文义解释;... 在公司存续情形下,是否应当赋予公司债权人对未届期出资股东的出资请求权已成为当前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持肯定说的观点大体遵循四种论证进路:第一种是参照适用《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第二种是对《公司法》第3条进行文义解释;第三种是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进行扩大解释;第四种乃突破传统债权代位权原理。应该说上述四种论证进路皆不符合各自路径内部的基本原理,在论证过程中未臻圆满,不尽妥当。《公司法(草案)》第48条虽采用肯定说的进路,但该条文背后是对债权人保护的明显偏向,且没有涉及商事特性,在法理基础上略显不足,不应赞同。据此,公司债权人在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支持。持否定说的观点既符合以往司法实践的裁判进路与最高司法机关的最新立场,也遵循了认缴资本制下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价值理念,应予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资本制 未届期出资 债权人保护 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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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规制路径——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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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波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1-104,共14页
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在身份、标的、内容、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股权全部转让时,如果双方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约定,在转让内容和程序合法并变更股权登记后因受让方成为在册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发起人仅在受让方不履行... 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在身份、标的、内容、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股权全部转让时,如果双方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约定,在转让内容和程序合法并变更股权登记后因受让方成为在册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发起人仅在受让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有约定,该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在股权部分转让时如果对转让份额有约定,此时发起人仅减少了持股份额未退出公司,受让方届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无约定时未届期出资义务之承担可参照并存的债务承担处理。但是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及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亦要注意外观主义之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届期 股权转让 外观主义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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