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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
2
1
作者
王毓莹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3期49-59,共11页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形式不明确等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与实务工作者,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回应了前述争议问题,规定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出让人在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新法的出台也带来了...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形式不明确等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与实务工作者,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回应了前述争议问题,规定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出让人在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新法的出台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新问题,如何理解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的性质以及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等问题在未来还可能困扰司法实践。受让人的义务来源于股权转让和不完全免责的债务承担两个方面,出让人的义务则来源于公司组织性要求、公司资本规制要求和风险分配三个层面,其责任属性为后顺位的补充责任。在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划分中,不宜考虑出让人与受让人的主观因素、公司债权形成时间、股权取得形式等,出让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对受让人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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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届期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补充责任
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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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未届期股权转让人的出资责任——兼评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
2
作者
蒋薇薇
王浩
《天津法学》
2024年第2期53-59,共7页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决定资本充实的实现与维持。2023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责任,除了纳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制...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决定资本充实的实现与维持。2023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责任,除了纳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外,还在第88条第1款新增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分配规则。该规则明确股东转让未届期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但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但是立法者并未明确转让人为何还要承担出资责任,理论与实践对这一问题也颇有争议。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转让人承担的出资责任本质上为一种法定的一般保证责任,故该责任的具体构造应参照一般保证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有一定不足,应当明确转让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出资责任,仅需对股权转让前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受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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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认缴制
未届期股权转让
期限利益
补充责任
法定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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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
2
1
作者
王毓莹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3期49-59,共11页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应用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公司法》修改问题研究”(2022YF07)的研究成果。
文摘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形式不明确等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与实务工作者,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回应了前述争议问题,规定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出让人在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新法的出台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新问题,如何理解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的性质以及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等问题在未来还可能困扰司法实践。受让人的义务来源于股权转让和不完全免责的债务承担两个方面,出让人的义务则来源于公司组织性要求、公司资本规制要求和风险分配三个层面,其责任属性为后顺位的补充责任。在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划分中,不宜考虑出让人与受让人的主观因素、公司债权形成时间、股权取得形式等,出让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对受让人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
未届期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补充责任
债务承担
Keywords
unexpired equity transfer
obligation to contribute capital
supplementary responsibilities
debt assumption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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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未届期股权转让人的出资责任——兼评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
2
作者
蒋薇薇
王浩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天津法学》
2024年第2期53-59,共7页
文摘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决定资本充实的实现与维持。2023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责任,除了纳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外,还在第88条第1款新增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分配规则。该规则明确股东转让未届期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但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但是立法者并未明确转让人为何还要承担出资责任,理论与实践对这一问题也颇有争议。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转让人承担的出资责任本质上为一种法定的一般保证责任,故该责任的具体构造应参照一般保证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有一定不足,应当明确转让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出资责任,仅需对股权转让前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受让人追偿。
关键词
认缴制
未届期股权转让
期限利益
补充责任
法定保证责任
Keywords
Contribution system
Unexpired equity transfer
Term interests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Statutory guarantee liability
分类号
D913.99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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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王毓莹
《中国应用法学》
2024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未届期股权转让人的出资责任——兼评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
蒋薇薇
王浩
《天津法学》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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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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