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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未成年人杀人案审理中“恤幼”律例的适用——兼论“非规则型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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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炳军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年第1期97-103,共7页
清代在适用名例律"恤幼"条文审理未成年杀人案时,对"幼弱"的衡量,从单一的年龄标准转向年龄上的"幼"和事实上被无理欺侮的"弱"两项标准,并形成突破律文的条例和成案。从形式上看,未成年人案件... 清代在适用名例律"恤幼"条文审理未成年杀人案时,对"幼弱"的衡量,从单一的年龄标准转向年龄上的"幼"和事实上被无理欺侮的"弱"两项标准,并形成突破律文的条例和成案。从形式上看,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以例破律,实质上依然符合律文的精神或律文对应的道德伦理。"恤幼"条例的形成及适用都是以情理为依据,但是情理的认定是由皇帝的意志决定的。清代未成年杀人案的相关律例形成和适用能够验证寺田浩明的"非规则型法"的非规则性。但寺田浩明将中国法的规范统一性归结于"情理"而不是"皇帝的意志",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实际不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杀人案 律例 情法之平 非规则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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