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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中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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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正言 《私法》 2019年第2期78-96,共19页
《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听取他们(指未成年人——作者注)的意见"的沿袭和强化,赋予了未成年人在家庭关系中的自我决定权,只要不伤害他人和未成年人自己。但是... 《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听取他们(指未成年人——作者注)的意见"的沿袭和强化,赋予了未成年人在家庭关系中的自我决定权,只要不伤害他人和未成年人自己。但是这样的观念,还不能得到大部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理解和支持,为此深入探究该条款的价值基础仍然很有必要。从法理上看,保护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是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是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结果,有助于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而且也不违反中国传统家庭美德。当然仅有理念也不能保证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有效落实,未来《民法典·亲属编》还需进一步在改名、劳动、抚养权归属等方面细化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范围,对剥夺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为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增加未成年人本人、亲属及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赋予未成年人亲属、教师、医生等人员强制报告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传统家庭伦理 《民法典·亲属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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