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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送达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还是确认未生效——基于第38号指导案例及相关案例的思考
被引量:
6
1
作者
杨登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8-98,共11页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未送达的行政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且往往以此为由予以撤销。但撤销这种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送达后生效的效力制度相抵牾,且有时会给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还会增加行政成本。其实,...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未送达的行政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且往往以此为由予以撤销。但撤销这种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送达后生效的效力制度相抵牾,且有时会给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还会增加行政成本。其实,行政行为未送达的,可视为行政程序的中止,即行政机关不愿使其生效。由此,应将未送达的行政行为确认为未生效的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预留一个继续送达的空间。如果行政机关再行送达的,可以使行政行为产生效力;如果行政机关不送达的,则可视为行政机关终止了该行政行为。不过,基于法律秩序安定性的考虑,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对再送达的期限有所限制,最多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六个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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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行为
未
送达
撤销
未
生效
未生效确认
再送达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对未送达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还是确认未生效——基于第38号指导案例及相关案例的思考
被引量:
6
1
作者
杨登峰
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8-98,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瑕疵行政行为的多元矫正制度"(项目编号:15FFX025)
"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英文缩写为PAPD)的中间成果
文摘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未送达的行政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且往往以此为由予以撤销。但撤销这种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送达后生效的效力制度相抵牾,且有时会给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还会增加行政成本。其实,行政行为未送达的,可视为行政程序的中止,即行政机关不愿使其生效。由此,应将未送达的行政行为确认为未生效的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预留一个继续送达的空间。如果行政机关再行送达的,可以使行政行为产生效力;如果行政机关不送达的,则可视为行政机关终止了该行政行为。不过,基于法律秩序安定性的考虑,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对再送达的期限有所限制,最多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六个月为宜。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未
送达
撤销
未
生效
未生效确认
再送达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对未送达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还是确认未生效——基于第38号指导案例及相关案例的思考
杨登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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