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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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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骏 《边缘法学论坛》 2013年第1期84-90,共7页
依照规范刑法学的解释方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应将刑法规范中的'未经处理'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而将未经刑事处罚的犯罪数额累计处罚。已经经受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评价的原理,不应作为'处理'... 依照规范刑法学的解释方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应将刑法规范中的'未经处理'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而将未经刑事处罚的犯罪数额累计处罚。已经经受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评价的原理,不应作为'处理'的内容。虽然是否经受行政处罚并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行政处罚仍可以作为罪量要素和具体适用刑罚要件,或与刑事处罚并科。在这些情形下,应做到罪责刑相一致,不能使处罚与罪行明显不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经处理 未经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罪责刑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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