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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金与斯派萨氏公司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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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约.麦.古立克 罗振夷 司徒渠 《国际经贸探索》 1986年第3期90-97,共8页
七、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分配股利,公司只能从利润中用于此目的部分提成,不能动用其他资金,(見《1980年公司法》第39条)这规则基本上控制红利的偿还,分派的含义包括资产的分派、下达情况除外: ①股票的发行是以“已缴讫”或部份“缴讫”... 七、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分配股利,公司只能从利润中用于此目的部分提成,不能动用其他资金,(見《1980年公司法》第39条)这规则基本上控制红利的偿还,分派的含义包括资产的分派、下达情况除外: ①股票的发行是以“已缴讫”或部份“缴讫”的红利股发行的; ②为了赎回股份的目的,从发行新股的总收益中提取资金赎回红利股,并从股票溢价科目提取支付赎买股票所得的溢价部分; ③用彻底消灭或减少未缴股本的责任的办法缩减股本偿还实收股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上市公司 红利股 利润 优先股 股利 未缴股本 债权人 董事 实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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