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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之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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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国海 王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3-72,共10页
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核心举措是申报审查制,而规定申报标准是其中的制度起点。数值化的申报标准并不具有绝对的辨识功能,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仍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尤其如此,故此类经营者集中仍有被反垄... 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核心举措是申报审查制,而规定申报标准是其中的制度起点。数值化的申报标准并不具有绝对的辨识功能,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仍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尤其如此,故此类经营者集中仍有被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域外经验也表明,反垄断法有必要对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予以规制,为此引入了诸多创新性制度。我国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增设的相关条文解决了原有立法下规制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问题,但因规则不够明确、权力约束不足,仍存在实施层面的挑战。为应对挑战,有必要系统性地明确、更新我国规制此类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架构,其中的核心任务是围绕“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个前提条件,将定性化的文本内容予以明确化甚至指标化,强化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 事前商谈制 守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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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量型罪量不达标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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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方可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9-16,共8页
我国刑法中存在大量的数量型罪量要素规定,由于罪量要素是对行为违法程度的标示,因此会产生达不到数量标准时如何认定行为人法律责任的问题。罪量要素属于违法性判断的内容之一,是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当不达标准时会降低违法的程度,进... 我国刑法中存在大量的数量型罪量要素规定,由于罪量要素是对行为违法程度的标示,因此会产生达不到数量标准时如何认定行为人法律责任的问题。罪量要素属于违法性判断的内容之一,是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当不达标准时会降低违法的程度,进而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未遂。为进一步划定未达罪量要素标准、行为人责任的下限、犯罪未遂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临界点,应优先依据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采用罪量要素达标危险进行区分,即根据事后查明的事实以及行为人对该事实的认识,综合判定行为人行为有无达到罪量要素标准的发展趋势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量型罪量要素 未达标准 既遂条件 标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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