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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扒窃未遂形态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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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嗣强
莫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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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
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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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5年第5期43-5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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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特殊盗窃研究>(项目编号:2012Y228)之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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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扒窃一律入刑是一种浪漫主义,但未遂情节严重的又有入罪的必要。如何求解其中的解决之道,困扰着司法实践扒窃的认定。为此,须在扒窃案件的实践新常态中,在一体思考扒窃未遂形态与扒窃共同犯罪关系中,找到支持扒窃未遂情节严重的适用空间。与人们一般的认识相反,理论上不应压缩,而是在可能条件下双向延长扒窃未遂成立的起点和终点。实务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仍然应以扒窃未遂构成事实本身的情节为基础,判断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而须入罪的情形。径直以未遂事实以外的情节判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不是妥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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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转移注意力
人身威慑性
公然性
未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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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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