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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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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澳如 《争议解决》 2023年第5期2081-2085,共5页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表见代理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172条,以及《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9条,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表见代理最基本的判定要件,然而实践中对于“本人可归责性”这一构成要件是否属于单一...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表见代理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172条,以及《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9条,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表见代理最基本的判定要件,然而实践中对于“本人可归责性”这一构成要件是否属于单一的构成要件却争议较多,学者存在独立构成要件和非独立构成要件说,本文旨在探究本人可归责性的实践应用,最终得出本人可归责性应当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来认定表见代理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本人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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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要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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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锦阳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S1期43-47,共5页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以本人具有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有利于兼顾本人利益保护。通过比较德、日相关立法并结合各方观点,以客观上权利外观形成、相对人信赖产生能否归因于本人,以及本人过错方面作为归责要件,将在不同类型的表见...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以本人具有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有利于兼顾本人利益保护。通过比较德、日相关立法并结合各方观点,以客观上权利外观形成、相对人信赖产生能否归因于本人,以及本人过错方面作为归责要件,将在不同类型的表见代理中,分别讨论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中不同价值衡量的情形下,以不损害表见代理立法目的为前提下,实现兼顾本人利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成立要件 本人利益保护 本人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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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探析——以民商区分和本人可归责性非要件化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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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展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3期69-75,共7页
《民法总则》第172条是对表见代理的最新规定,从相对人视角出发,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代理权外观的存在"和"第三人合理信赖",两者共同对应着认定表见代理的关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的存在"... 《民法总则》第172条是对表见代理的最新规定,从相对人视角出发,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代理权外观的存在"和"第三人合理信赖",两者共同对应着认定表见代理的关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的存在"。此构造更符合法条表述,既考虑了本人可归责性,且不存在本人可归责性附带的责任形式正当化问题,克服了传统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解释上的困难。另外,表见代理事关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的平衡,而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正好对应着民法和商法不同的价值取向,故在表见代理的认定上应有民商区分,区分的砝码是"合理信赖"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表见代理 本人可归责性 民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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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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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可欣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S02期85-88,共4页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界一直存在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两种争议学说。我国目前立法粗略且无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优化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混乱,这也从侧面印证了讨论本人可归责性的价值与必要性。纵观各国立法,尽管法律条文...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界一直存在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两种争议学说。我国目前立法粗略且无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优化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混乱,这也从侧面印证了讨论本人可归责性的价值与必要性。纵观各国立法,尽管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本人可归责性,但均通过类型化补充和解释基本肯定了本人可归责性的存在,我国亦应尽快弥补这一立法缺陷。通过对体系解释以及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类比,利用风险归责原则判断本人可归责性更灵活且兼顾效率与公平,更有利于实际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本人可归责性 善意取得 风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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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案例观察
5
作者 施维越 《区域治理》 2019年第47期102-104,共3页
学界对于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存在不同观点。实务审判中对该要件的内涵认定较为混乱,本文通过对一定数量案例的整理归纳,分析得出本人可归责性的实务认定标准,通过个案研究分析实务中存在的僵硬适用的问题,最... 学界对于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存在不同观点。实务审判中对该要件的内涵认定较为混乱,本文通过对一定数量案例的整理归纳,分析得出本人可归责性的实务认定标准,通过个案研究分析实务中存在的僵硬适用的问题,最后得出本人可归责性要件在实务中不可生搬硬套,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中代理权外观的事实以及第三人的善意程度灵活适用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本人可归责性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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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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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巍 杨培连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77-81,共5页
表见代理应否以本人的可归责性作为法定要件,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争论不休,双重要件说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这些纷争直接限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影响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分析论证学说争议、两大法系各国立法规定及司法... 表见代理应否以本人的可归责性作为法定要件,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争论不休,双重要件说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这些纷争直接限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影响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分析论证学说争议、两大法系各国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重构表见代理以本人行为对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客观与因的法定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本人可归责性 本人客观与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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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特定关系使本人具有可归责性的表现样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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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雪悦 《中国外资》 2012年第16期221-221,共1页
本人可归责性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其特点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移动。赋予特定的关系是本人可归责性的重要表现样态,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
关键词 本人可归责性 特定关系 表现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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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之本人可归责性问题再探讨
8
作者 李彦兵 《福建法学》 2016年第2期64-72,共9页
代理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之制度。表见代理被认为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部分,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一直颇有争议。在法理上对本人可归责性进行分析,是将其归为表见代理之特殊构成要件的正当基础。在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之制度。表见代理被认为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部分,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一直颇有争议。在法理上对本人可归责性进行分析,是将其归为表见代理之特殊构成要件的正当基础。在表见代理制度下,可归责性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过失;而只是从结果出发,认定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根据,有时甚至与过失无关。结合民法公平正义理念,从表见代理的价值入手,并结合实证方法,可以在保护本人利益和维护第三人权益及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上寻找到平衡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本人可归责性 实证方法假 授权行为
原文传递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之重构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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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78-192,共15页
所谓"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实际是指本人对外作出了旨在证明代理权存在的通知,故相对人无须再对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进行调查核实。当然,代理权通知是否存在,如同意思表示的解释,取决于相对人的视角。同时,对代理权通知... 所谓"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实际是指本人对外作出了旨在证明代理权存在的通知,故相对人无须再对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进行调查核实。当然,代理权通知是否存在,如同意思表示的解释,取决于相对人的视角。同时,对代理权通知的成立、效力,还可类推适用有关意思表示成立、效力的判断规则。比如,本人欠缺行为意思、通知意识的,或代理权通知不成立,或本人可撤销代理权通知,结果均不发生表见代理责任。在此意义上,表见代理制度的初衷旨在保证外部的代理权通知与实际内部关系的一致,杜绝本人作出通知后又以内部关系对抗相对人。至于代理权通知与本人的真实意思是否一致,至少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无法保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代理权表象 善意无过失 意思表示解释 本人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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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制度中“有理由相信”要件的证明 被引量:2
10
作者 余亮亮 《时代法学》 2022年第3期52-61,共10页
《民法典》第172条确立的“有理由相信”要件应当解释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中,无过失属于法律状态事实,本质上为一种法律评价,应当由相对人与本人先后对形成和妨碍该评价的根据事实与妨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 《民法典》第172条确立的“有理由相信”要件应当解释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中,无过失属于法律状态事实,本质上为一种法律评价,应当由相对人与本人先后对形成和妨碍该评价的根据事实与妨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证明责任减轻技术运用之下,“有理由相信”要件的证明应当遵循如下路径:由于本人可归责性的外在体现是存在能够追溯至其行为或表示的代理权外观,因此只要相对人能够举出存在可归责于本人的代理权表象,就应推定其主观方面为无过失。本人欲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不发生,则必须举证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失。在证明标准的判断方面,本人对表明相对人有过失的评价妨碍事实举证属于间接反证,应当适用本证的证明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本人可归责性 证明责任减轻 间接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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