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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担保法律性质探究——从朱俊芳案谈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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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启幸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S1期69-73,共5页
朱俊芳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同一笔款项签订了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则用抵押物抵顶借款,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对此四级法院认定不一,主要还是围绕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以及抵顶借款约定是否属于禁止流... 朱俊芳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同一笔款项签订了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则用抵押物抵顶借款,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对此四级法院认定不一,主要还是围绕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以及抵顶借款约定是否属于禁止流押的规定而无效。通过对该类买卖型担保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其既不是后让与担保,也不是代物清偿,而是借款合同+附条件的代物清偿预约。其中"到期未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的约定不属于流押条款,应认定其效力。《规定》第24条并非将该类买卖型担保认定为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或无效合同,而是应从附条件的代物清偿路径进行解释,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平衡双方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朱俊芳案 后让与担保 代物清偿 附条件的代物清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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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视角下对“朱俊芳案”的再审视——兼论“以房抵债”协议中流押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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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天宇 《京师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489-509,共21页
本文研究的'以房抵债'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且尚未履行的协议。'朱俊芳案'是因'以房抵债'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典型案件。该案中当事人之间真实有效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和债权性担保关系... 本文研究的'以房抵债'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且尚未履行的协议。'朱俊芳案'是因'以房抵债'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典型案件。该案中当事人之间真实有效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和债权性担保关系,其中关于'以房抵债'的约定因违反《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押条款而无效,最高院的判决存在错误。《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正确把握了此类案件的实质,承认当事人之间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允许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并对其课以了强制清算义务。该条规定具有毋庸置疑的积极意义,但在是否赋予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是否承认归属清算型的清算方式等方面依然存在改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房抵债 朱俊芳案 债权性担保关系 流押条款 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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