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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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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伟 尚爱国 《判例与研究》 2003年第5期10-14,共5页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应该理解为有形财物即有体物和特定的无体物,但绝不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毁坏”也只能是一种有形的毁坏,而不包括无形的毁坏。以刑事违法性作为认定犯罪的根本特征,体现了刑事法治的根本要求,在司法实...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应该理解为有形财物即有体物和特定的无体物,但绝不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毁坏”也只能是一种有形的毁坏,而不包括无形的毁坏。以刑事违法性作为认定犯罪的根本特征,体现了刑事法治的根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和刑法的谦抑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事法治 故意毁坏财物 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司法制度 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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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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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剑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31-141,共11页
当前二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存在争议。由于单纯适用盗窃罪、诈骗罪或侵占罪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价案件事实,所以应当摈弃罪名适用的单一观点,而采纳区分观点。当顾客扫码支付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时,此时顾客无过错,是被害人,行为人通过... 当前二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存在争议。由于单纯适用盗窃罪、诈骗罪或侵占罪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价案件事实,所以应当摈弃罪名适用的单一观点,而采纳区分观点。当顾客扫码支付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时,此时顾客无过错,是被害人,行为人通过替换二维码使顾客发生认识错误并使其在此错误认识之下将钱款转移给自己占有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当顾客扫码支付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时,此时顾客是善意、无过错,不是被害人,商家才是被害人,行为人替换商家二维码并利用善意顾客错误支付货款以消灭商家债权的行为应当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维码替换 盗窃罪 诈骗罪 侵占罪 故意毁坏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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