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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让与车险保单效力延续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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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小勇 潘晶 《行政与法》 2009年第8期120-124,共5页
机动车使用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属于一种社会成本,从保护受害人的公共利益出发,应规定机动车转让与机动车强制保险转移同时进行而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强制险保单变更手续的完成应作为机动车办理过户登记的前提要件。机动车商业性保险,以... 机动车使用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属于一种社会成本,从保护受害人的公共利益出发,应规定机动车转让与机动车强制保险转移同时进行而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强制险保单变更手续的完成应作为机动车办理过户登记的前提要件。机动车商业性保险,以机动车保险利益转移时间作为判断受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点。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延续,取决于保险车辆转让是否显著增加承保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影响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投保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车辆变动的情况,保险人认为有合理的理由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在接到变动通知时及时明确提出,否则将丧失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抗辩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转让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利益 机动车强制保险 机动车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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