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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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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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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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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75-83,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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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实际上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应当由研发者或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与传统犯罪相比,研发者或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配会随着智能机器人"智能"的增长而有所不同。智能机器人"智能"的增长还会影响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甚至可能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判断。智能机器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进行刑罚处罚。此时,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有可能和使用者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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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机器人犯罪
刑事责任
刑法规制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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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obot crim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riminal regulation
joint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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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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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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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婷
赖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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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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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第6期76-7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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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技术侦查的实施限度与程序规制”(14FX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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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涉人工智能犯罪也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类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增进了人们福祉,但涉人工智能犯罪也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恶劣影响,对涉人工智能犯罪,我们既要改进刑法对其做出相应的刑法规制,又要把握好规制的限度,以免过度规制而限制了科技进步。弱人工智能机器人在研发者设计的程序内进行犯罪,其犯罪是人的行为的延伸,应当由研发者和使用者承担责任;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程序自主实施的行为有犯罪故意,应当由机器人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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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弱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
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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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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