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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规则建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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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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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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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1期32-42,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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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GZC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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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判断某一情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前提是这一情形已经构成侵权,这已经成为一种共识。“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的经济重要性使得学者们开始讨论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例外,但是缺乏对于其是否侵权这一前提的论证。“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是一个行为集合,将其行为与对应权项拆解分析,过滤掉自始不属于“技术性”使用的行为、不造成传播的行为等不构成侵权的行为,才可进入合理使用讨论范围之内。“文本与数据挖掘”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能够促进文学艺术、科学的进步,将其作为合理使用情形也能够解决著作权市场失灵之问题。但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却并无明文规定,现有的情形也难以将“文本与数据挖掘”之合理使用涵盖其中,只能通过对“三步检验法”进行解释而予以适用,立法稳定性受损。因此,应当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接口,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方式,引入数据挖掘专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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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文本与数据挖掘
合理使用
侵权阻却
机器输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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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ext and data mining
fair use
infringement deterrence
machine output beha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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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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