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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三定”规定的性质与效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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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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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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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6期100-116,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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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三定”规定是我国行政组织法治化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准确认识“三定”规定的性质与效力,不仅有利于回应我国行政机关组织建设的合法性问题,也有利于提升我国机构编制法定化水平。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由党的机构编制权与国务院的机构编制权叠加作用而产生,既具有党规属性,也具有国法属性。从国法角度分析,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本质上属于国务院的机构设置行为,并不具备法的普遍适用性特征,而是一种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个别—具体”的组织规范。在每届政府任期内,“三定”规定具有持续性的法律效力。基于机构设置行为的法律规则,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既具有显著的内部效力,也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力。在内部效力方面,它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之间职权纠纷裁决的依据;在外部效力方面,它可以在行为法根据缺位的情况下被司法裁判援用,成为判断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责)要件是否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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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三定”规定
机构设置行为
行政组织权
组织规范
机构编制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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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ystem of“Three Determinations”
establishment act of institutions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power
organizational norms
legalization of organizations and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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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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