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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定”规定的性质与效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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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旺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6期100-116,共17页
“三定”规定是我国行政组织法治化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准确认识“三定”规定的性质与效力,不仅有利于回应我国行政机关组织建设的合法性问题,也有利于提升我国机构编制法定化水平。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由党的机构编制... “三定”规定是我国行政组织法治化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准确认识“三定”规定的性质与效力,不仅有利于回应我国行政机关组织建设的合法性问题,也有利于提升我国机构编制法定化水平。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由党的机构编制权与国务院的机构编制权叠加作用而产生,既具有党规属性,也具有国法属性。从国法角度分析,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本质上属于国务院的机构设置行为,并不具备法的普遍适用性特征,而是一种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个别—具体”的组织规范。在每届政府任期内,“三定”规定具有持续性的法律效力。基于机构设置行为的法律规则,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既具有显著的内部效力,也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力。在内部效力方面,它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之间职权纠纷裁决的依据;在外部效力方面,它可以在行为法根据缺位的情况下被司法裁判援用,成为判断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责)要件是否合法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定”规定 机构设置行为 行政组织权 组织规范 机构编制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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