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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字司法的理论反思:意义、问题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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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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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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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6-100,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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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数据科技时代法学基本范畴的体系重构”(项目编号:20ZDA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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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司法标志着司法3.0阶段的到来。在这一阶段,人工智能的角色已从“数字书记员”演变为“法律同伴”,技术深度赋能司法体现为最大化司法裁判的可计算空间,表征为法律规则的再规则化,事实认定的数字模型化以及自动联结案件事实和裁判结论。但数字司法也产生了用技术手段消解程序空间,用数据运算隐匿评价余地和用可能性取代规范性的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用技术替代主体意义上的“人”的倾向。由此,要强化对数字司法的人工监管,既确保其追求数字正义的正确价值导向,也要建构和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数字司法的力量来自数字技术与司法裁判之价值目标间的相符,弱点则来自两者的相悖。因此,数字司法何去何从,最终还是取决于法律(或者说人)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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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司法
可计算空间
机械裁判
人工监管
司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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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gital Justice
Computable Space
Mechanical Adjudication
Manual Supervision
Justice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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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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