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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权利/权力再配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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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富青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41-156,共16页
无论将公司法视为单一性质的契约法还是社团组织法,均难以健全其体系和功能。我国1993年公司法偏重社团组织性,属于管制型立法,2005年后公司法开始偏向契约性并逐渐演变为自治型立法。公司法定性偏颇导致横向权利配置出现股东与公司债... 无论将公司法视为单一性质的契约法还是社团组织法,均难以健全其体系和功能。我国1993年公司法偏重社团组织性,属于管制型立法,2005年后公司法开始偏向契约性并逐渐演变为自治型立法。公司法定性偏颇导致横向权利配置出现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失衡,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出现弱化倾向;纵向权力配置存在僵化和无效配置的问题,导致公司治理成本上升。公司法应兼收并蓄多重法律属性复合的特征,实现权利/权力的均衡和有效配置。为弥合我国公司法与现实需要的脱节,提高决策效率,降低成本,应突破公司治理结构一元化分权制衡模式,转向可选择的多元化公司治理模式;公众公司应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型,优化治理机制,提高治理效益;准确界分公司法的自治与强制领域,谨防规范错配。除保持法律规范在任意与强制之间“必需而适当”的配比外,还应更多地创设强制性与任意性刚柔兼容、宽严相济的“混合型规范”,以促进公司有序、高效运营,最大程度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权利/权力配置 董事会中心主义 任意规范 强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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