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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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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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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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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2-35,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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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实施中的证明责任疑难问题研究”(22BFX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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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一定争议。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善意和无过失存在重大区别,应作为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证明责任;而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也应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基于表见代理的规范目的,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无过失应作为权利成立要件,由相对人证明;相对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应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由被代理人证明。我国表见代理立法没有对代理权外观的来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脚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抽象标准。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证明责任的调整,有可能进一步降低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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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证明责任
权利外观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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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pparent agency
constituent elements
burden of proof
appearance of having th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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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7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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