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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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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丽娟 《开封大学学报》 2009年第4期36-37,共2页
罗森贝克将实体法规范分成对立的两类:一类是产生权利的规范;一类是与产生权利规范相对的规范,它们或者妨碍权利的产生,或者使已经产生的权利归于消灭。在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为主张权利的人,这方当事人通常为原告;另一方为否认... 罗森贝克将实体法规范分成对立的两类:一类是产生权利的规范;一类是与产生权利规范相对的规范,它们或者妨碍权利的产生,或者使已经产生的权利归于消灭。在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为主张权利的人,这方当事人通常为原告;另一方为否认权利的人,这方当事人为被告。对主张权利的人而言,产生权利的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实体法规范,因而其对产生权利的规范所规定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对否认权利的相对方而言,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实体法规范,因而其应当对这些规范所规定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划分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就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 权利消灭规范 权利妨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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